乙公司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近为100万元,其法律后果为:(   )

题目
不定项题
乙公司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近为100万元,其法律后果为:(   )
A

由乙补足出资

B

由甲、丙补足出资

C

由乙向甲、丙承担违约责任

D

由甲、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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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丙三人分别认缴出资150万元成立联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IT产品的分销业务。甲按时缴纳出资,乙自己出资100万元,和丙约定,由丙为其垫付出资50万元,丙以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完成了自己和乙的出资,但该房屋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2015年5月,联强公司增资扩股,丁认购10万元,但并未将股款划入公司账户。下列说法合法的是?

A.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B.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甲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
D.丁应该向公司补足出资,同时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关键要确认乙、丙之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其实是二者的借款协议。丙的房屋作价200万元为了完成自己的出资并满足对乙的借款,因此乙也能完成出资义务。但丙的房屋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用此房屋,丙只能完成自己的出资,乙的借款则无法满足(因为丙向公司出资为义务,丙借款给乙是换取债权,所以应优先满足自己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所以乙认缴150万元出资,实际出资只有100万元,另50万元的现金出资不足。则三出资人的出资情况为:甲:缴足出资;乙:出资不足,不足金额50万元;丙:缴足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A、B均错误,C项正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丁在公司增资阶段没履行出资义务,应该向公司补足,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连带发起人,D项错误。

第2题:

甲、乙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甲以现金出资28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40万元,专利权作价出资80万元。丙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额缴纳现金280万元,乙只缴纳了20万元现金,其专利权的实际市场价额为30万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乙以专利权作价出资符合规定
B.乙应当履行其余20万元现金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C.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1)选项A: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选项B: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甲)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CD: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承担连带责任。

第3题:

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2011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红利100万元。 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万元红利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丙尚未缴付剩余出资。经查,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100万元。因公司的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3)对公司可分配的100万元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公司章程约定的首次出资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期出资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在本题中,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全体股东首期出资额合计为1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乙应补足出资,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丙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根据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4题:

多选题
甲、乙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甲以现金出资28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40万元,专利作价80万元。丙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额缴纳现金280万元,乙只缴纳了20万元现金,其专利的实际市场价额为30万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可以取得载有自己姓名和出资额的出资证明书

B

乙应当履行其余20万元现金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C

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

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股东姓名及出资额度等事项;B项,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甲)承担违约责任;CD两项,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承担连带责任。

第5题:

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2011年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红利100万元。 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万元红利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丙尚未缴付剩余出资。经查,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100万元。因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乙应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足房屋作价和实际价值差额的本息,甲、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6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答案:对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题是正确的。

第7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8题:

甲、乙、丙三人创办了“浪里行”有限公司。甲的出资为作价100万元的房屋,乙、丙均为货币出资,各为100万。公司成立后不久发现,甲与翔凤资产评估事务所串通,其房屋真实价值为80万元。乙的出资系向好友丁借得,丁因投资失败耗尽家产已无力依约再向乙提供资金,致使乙的出资迟迟不能缴付。关于本案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出资差额应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B.翔凤资产评估事务所应向“浪里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丁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D.乙应向公司补缴出资,但如果公司向其催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则可不再出资


参考答案:A, B

第9题:

王某和李某拟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就股东出资事项拟定了下列内容,其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王某以其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资
  • B、李某应当在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前缴纳其货币出资额中的30%
  • C、王某以实际价值为5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
  • D、李某另以劳务出资,作价200万元

正确答案:B

第10题:

多选题
甲、乙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甲以现金出资28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40万元,专利作价40万元,机器设备作为实物出资作价4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额缴纳现金280万元,乙只缴纳了20万元现金,其专利的实际市场价额为20万元,机器设备虽然已实际移交给公司,但该设备属于丁所有,系丁委托乙保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乙应当履行其余20万元现金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B

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

丙公司应根据丁的请求向其返还机器设备

D

甲、乙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减少资本程序免除乙对差额部分的出资责任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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