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著名作曲家甲在1998年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2004年乙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甲的生平。200

题目
问答题
案例:著名作曲家甲在1998年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2004年乙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甲的生平。2005年,丙将手稿向某杂志投稿发表。甲的继承人看到该杂志后,认为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请回答:(1)谁享有手稿的著作财产权?为什么?(2)谁是侵权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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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着名作曲家李某在1998年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刘某。2004年刘某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李某的生平。2005年,丙将手稿向某杂志投稿发表。李某的继承人看到该杂志后,认为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1)谁享有手稿的着作财产权?为什么?(2)谁是侵权人?为什么?


答案:(1)①李某的继承人②李某将手稿赠送与刘某,只是手稿的所有权转移了,着作权并不随载体的转移而转移。李某去世后,李某的继承人依法定继承取得手稿的着作财产权。
(2)①丙和杂志社是侵权人②丙仅仅是手稿载体的所有权人,无权向杂志社投稿发表③杂志社未经手稿的着作财产人(甲的继承人)许可,刊登该手稿亦构成侵权。

第2题: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可撤销


参考答案:C

第3题:

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好友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其初恋丁并立即交付,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行使。()

A.乙

B.丙

C.丁

D.丙和丁


答案:B
解答:本题是对“著作权的行使与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考察。根据《合同法》第133条的有关规定,丁只是取得了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有关规定,甲书稿原件的发表权应该由其继承人丙行使,而非由原件的所有人丁行使,只有在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况下,才由原件所有人行使,因此,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丙来行使。

第4题:

著名学者甲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 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吾 将不久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吾挚友,望珍藏密室,令 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依遗嘱秘藏之。1991年乙病 故,其继承人丙获得该手稿。1994年丙将该手稿借于 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时参考。丙在出借时声明 “根据作者遗思,手稿不得公诸于世”,丁应允。1996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
对有关当事人义务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 正确?( )
A.丙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甲的著作权
B. 丁在使用手稿时,应当尊重甲的著作权
C. 丁在使用手稿时,应当荨重丙的所有权
D. 丁在使用手稿时,应当尊重戊的发表权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涉及著作权的行使问题。手稿的著作权属于甲,丙仅为该手稿的所有权人,丙在行使所有 权时,应尊重甲的著作权,特别是该著作权中的人身 权。丁作为该手稿的借阅人,应尊重甲的著作权,特别 是甲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当然,丁在使用手稿时,应尊 重丙的所有权。因戊对该手稿不享有任何权利,故不 存在尊重戊的发表权问题。因此,本题正确选项 为 ABC。

第5题:

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

A.乙

B.丙

C.丁

D.丙和丁


正确答案:B

第6题:

画家甲将其未发表的一幅油画赠与好友乙。乙将该幅油画悬挂于室内。丙在乙家中做客时,提出租该画展出30日并支付租金人民币1000元,乙同意。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

A.乙和丙的行为均合法

B.乙的行为合法,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C.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展览权

D.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出租权


正确答案:A
A。解析:《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画家甲将其绘画作品原件赠与好友乙,乙取得该作品的所29.权,同时享有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丙将该原件租去展览并支付报酬,行为合法。

第7题: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C
本案在未经过甲追认,即向对方表示承认合同的效力之前,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属于效力待定。C正确。效力待定的合同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是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A、B错误。《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不包括效力待定的合同,D错误。

第8题:

下列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甲和乙订立借款合同,乙让欠其款项的丙代其向甲交付款项,丙没有履行,甲直接追究乙责任

B.甲将自己的房屋租借给乙,后甲又以高价将该房屋卖给丙,丙要求乙立刻搬出该房间,乙以自己与甲之间订立的租借合同拒绝搬出

C.甲与乙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甲和乙约定由丙代替甲向乙交付货物,丙对此不知情 (⊙o⊙)

D.经销商甲出售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乙人身损害,乙向该货物的生产商丙索求赔偿


正确答案:C
C【解析】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A项中,丙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代替乙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丙不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故正确。尽管合同在主体上具有相对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即使债权关系及于第三人的效力。B项为典型的理论上的“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属于债权物权化,是债相对性的例外情况。因此,B也正确。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由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一般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但随着现代商品责任制度的发展,我国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责任。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最后.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则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在C项中,甲与乙在合同中为第三人丙设定合同义务,在丙未同意的情况下,该约定无效。

第9题:

著名学者甲在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吾将不久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吾至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依遗嘱秘藏之。2000年乙病故,其继承人丙获得该手稿。2003年丙将该手稿借于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时参考。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之于世”,丁应允。2005年,丁在征得丙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问:

(1)甲死亡后,其手稿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部分由谁享有?其手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由谁享有?该手稿的所有权由谁享有?

(2)丁是否享有该手稿著作权中的使用权?丁以“内部资料”形式刊印手稿,是否属于发表行为?丁刊印手稿得到了丙的同意.,其刊印行为是否合法?

(3)丙将手稿出借与丁,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为什么?

(4)丙有无决定该手稿是否发表的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1)甲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部分仍由其自身保留;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由其继承人继承;甲手稿的所有权通过赠与转移给乙,丙通过继承获得手稿的所有权。
(2)丁只是获得了手稿的使用权,如果要获得作品的使用权必须得到甲的继承人的授权;丁以“内部资料”形式刊印手稿,属于发表行为。丁的行为不合法。
(3)丙将手稿出借于丁,不侵犯甲的著作权。因为这是丙行使对手稿的所有权的行为。
(4)丙无权决定该作品的发表。因为其只继承了手稿的所有权而不享有对手稿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而发表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解题指导] (1)本题考查著作权的继承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公民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继承人享有,但人身权并不发生继承。手稿是物,对手稿的所有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2)本题要注意区分手稿的使用权和手稿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3)本题要注意区分对手稿的所有权的行使和对手稿的著作权的行使。
(4)发表权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发生继承。只有在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品的情况下,其发表权才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第10题:

著名作家甲于1967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吾将不久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吾至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按遗嘱秘藏之。1991年乙病故,其继承人丙获得该手稿。1994年丙将该手稿借与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事迹参考。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之于世”,丁应允。1996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对有关当事人权利的认定,下列意见中哪些为正确的?

A:甲虽已去世,但其著作权仍受法律保护
B:丙享有手稿的所有权,但不享有手稿的著作权
C:丁享有手稿著作权中的作品使用权
D:戊作为甲的继承人,有权决定将手稿发表

答案:A,B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所以甲虽然死亡,但其回忆录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获得了作品原件的人,未经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许可,不得复制、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有关的作品。因此,虽然回忆录的所有权因为赠与、继承等原因而由丙享有,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回忆录的著作权由丙享有,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精神权利中的发表权和所有的经济权利,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转移。至于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然归属于作者所有。即公民死亡后,作品的著作权在保护期内的,根据继承法,该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内容转移由继承人享有。本题中,该回忆录的使用权首先经过赠与由乙享有,后又因为继承由丙享有。但是丁只是被许可使用该作品,并不是由此享有了作品的使用权,所以选项C是不正确的。选项D,甲在赠与时附加了不得发表的条件,根据甲的遗嘱,丙、戊不得将该作品发表,所以选项D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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