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人威廉因生活困难在我国法院起诉要求其定居中国的儿子彼得尽赡养义务。根据我国相应规定,受诉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处理此案?

题目
单选题
甲国人威廉因生活困难在我国法院起诉要求其定居中国的儿子彼得尽赡养义务。根据我国相应规定,受诉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处理此案?()
A

与威廉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

与彼得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

易于使威廉获得扶养的法律

D

父子协商选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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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法国人布朗于2002年在我国北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3年,布朗因公被派驻泰国。其同事英国人罗德提出愿意购买该商品房,双方遂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约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2003年3月,因罗德始终未付清房款,布朗向北京某法院起诉。请问,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审理此案( )

A.法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选择适用法国法或中国法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对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普遍适用“物之所在地原则”加以解决。该原则可适用于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及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等。我国基本上也是遵循这一原则的。例如,《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解释》第186条又作了补充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本案应适用该商品房地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应选C。
值得注意的是,从合同的法律适用角度考虑也能解题。我国对合同的法律适用实行“意思自治优先,最密切联系补缺”的做法。本案当事人并未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则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显然,合同的标的在中国,双方在中国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国当然是最密切联系地。

第2题:

美国人甲和中国人乙在美国结婚,后向我国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认定婚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分割财产时应适用()。

A.美国法

B.中国法

C.结婚地法

D.离婚地法


参考答案:A, C

第3题:

中国籍孙某20年前送儿子到英国学习,其子毕业后在英国工作、娶妻生子,最后取得了英国国籍,此后再也不理睬父亲。孙某年迈,想得到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孙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此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可能适用英国法

D.该案可能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CD
【考点】扶养的法律适用
【解析】《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民通意 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 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 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 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 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故CD两项当选。

第4题:

甲国人特里斯定居乙国,因感情纠纷在丙国的网络上发表文章,泄露前女友乙国人蒂纳的个人隐私,给后者造成不良影响,蒂纳在中国定居,因而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特里斯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排除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丙国法
D.中国法


答案:A,B,C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被侵权人蒂纳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故适用中国法,排除适用上述甲、乙、丙国法。所双选ABC。

第5题:

案情:王英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小中,二儿子叫小力,1998年两个儿子相继结婚,并与其父分开生活。王英因年迈,又无生活来源,要求其两个儿子每人每月付生活费200元,但遭到拒绝,王英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1、王英两个儿子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2、王英可否要求法院先予执行为什么。3、若判决两个儿子支付一定的赡养费,法院可否扩大其支付额度。4、若两个儿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否强制执行为什么。5、若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王英因病死亡,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共同被告人的地位
2、可以。因为其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3、可以
4、若王英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则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程序
5、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终结执行。因为追索赡养费的权利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与申请执行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本身享有,而不能转让或继承。此案中,王英死亡,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即告消灭,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也随之消灭,因而应终结执行。

第6题:

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 

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C .

  解析:《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抚养是作广义的解释,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于涉外赡养的法律规定,并非无法可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C项正确。

 

第7题:

父母与儿子签订协议约定:女儿负责赡养父母,儿子自愿放弃家庭共有的房产,也不再负责父母的生前赡养和死后安葬等一切费用。过了若干年,父母到法院起诉儿子,称自己年老无生活来源,请求判令儿子按月给付500元生活费。儿子辩称自己已放弃房产,做了很大的牺性。如果要恢复承担赡养义务,必须重新分割家产。此案应如何处理才公平?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能因为子女自愿放弃家庭共有房产就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虽然这份赡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其中的一些条款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涉及分割财产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因此,法院应支持父母请求儿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第8题:

2000年美国人迈克与中国人王某在瑞士结婚并定居瑞士。婚后生有一子甲某,依瑞士法律,甲某出生即取得瑞士国籍,王某因工作关系于2003年带着儿子甲某回到中国,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居住。2006年,王某以其与迈克之间感情破裂为由,在中国某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对甲的监护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Ⅱ确的是:( )

A.王某与迈克之间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瑞士法律

B.王某与迈克之间的离婚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C.离婚诉讼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适用中匡法律

D.关于甲的监护权问题适用瑞士法律


正确答案:ABC
【考点】婚姻及监护权的法律适用
【解析】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88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因离 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 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所以A项正确。BC也正确。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定、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 国法,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 我国的法律。”我国《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 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 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 居国外,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 中国国籍。”所以,本题中甲某不具有中国国籍. 其本国法为瑞士法,但由于甲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所以根据《民通意见》第190条规定,对甲的监护权问题适用中国法,故D项错误。

第9题:

中国人付力与华侨王德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数年后付力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付力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付力已定居国外,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付力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付力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

第10题:

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

  • A、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
  •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 C、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赡养人权益的法律
  • 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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