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夫妻双亡后由近亲属指定的养子,称为()A 命继子B 立继子C 嫡子D 庶子

题目
单选题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夫妻双亡后由近亲属指定的养子,称为()
A

命继子

B

立继子

C

嫡子

D

庶子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继承法》所称的“子女”包括()

A.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

C.养子女

D.继子女

E.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参考答案:A, B, C, E

第2题:

关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B:继子女既可以继承继父或继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继子女与继父或者继母之间属于拟制血亲关系
D:基于不同的情况,继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答案:D
解析:
在我国,继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属法律地位分为两种:①直系姻亲关系;②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双方由姻亲关系转化为拟制血亲的关系,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前者,继子女能作为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但不能作为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后者,继子女则既可作为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也可作为其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只有双方在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后,才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第3题:

在我国封建法律制度中,从取得家长身份的方式来看,是按()确定的,反映出嫡庶兄弟姐妹间的不平等。如有嫡子数人时,是“立嫡以长不以贤”。若有嫡庶子并存时,则是“立子以贵不以长”。如果无嫡子、只有庶子时,有时立其长者,有时用占卜的方式确定。

A.长子继承制

B.嫡长子继承制

C.长孙继承制

D.嫡长孙继承制


参考答案:B

第4题:

养子女与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有何区别?


正确答案: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女成年时,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母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只要收养关系一成立,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消除了,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继子女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存在了。

第5题:

在宋代按照法律规定,能够继承家庭财产的人有哪些( )

A.庶子
B.命继子
C.在室女
D.出嫁女

答案:A,B,C,D
解析:
宋朝沿用唐朝的继承规定,由于商品经济和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发展,财产继承的规定也更加完备,形成了一般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等比较复杂的继承制度。宋朝除了沿袭家产兄弟均分制度外,还允许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指家无男性继承人,绝户立继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称“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同享继承权。本题考查的是考试分析的基础知识,考生在备考时要以分析为基础。根据以上分析过程,ABCD都正确。

第6题:

()属于自然血亲。

A:父母与婚生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继父母与继子女
D: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答案:A
解析:
自然血亲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和非婚生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第7题:

下列当事人中,相互间当然地享有继承权的是(  )。


A.养子女与继子女

B.继子女与婚生子女

C.养子女与婚生子女

D.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

答案:C
解析:
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意见》①第24条的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对于养子女却没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因此,选项A、B、D表述不准确,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评注】应熟记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回答此类题目时,应注意继子女与其他子女之间是否有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即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第8题: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关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下列说法没有依据的是()

A.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必须要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

B.收养继子女不需要满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条件限制

C.收养继子女不需要满足收养人年满30周岁的条件限制

D.只能收养一名继子女


参考答案:D

第9题:

根据宋朝的法律规定,享有继承家庭财产权利的民事主体包括( )。

A.庶子
B.命继子
C.在室女
D.出嫁女

答案:A,B,C,D
解析:
宋朝沿用唐朝的继承规定,由于商品经济和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发展,财产继承的规定也更加完备,形成了一般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等比较复杂的继承制度。宋朝除了沿袭家产的兄弟均分制度外,还允许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指家无男性继承人,绝户立继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称“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同享继承权。宋代绝户继承的份额如下: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3/4,继子1/4,只有出嫁女,出嫁女1/3,继子1/3,官府1/3。

第10题:

宋代法律规定,凡在本宗族外收养的拟制亲子称之为()。

  • A、养子
  • B、异姓养子
  • C、庶子
  • D、命继子

正确答案:B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