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不干涉主义”原则。

题目
问答题
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不干涉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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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案:
解析:
(1)以孙中山的“遗教”(三民主义)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2)颁布了数量众多的特别法。 (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 (4)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第2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方面采取()。

  • A、自由心证原则
  • B、证据法定原则
  • C、自己举证原则
  • D、口供为主原则

正确答案:A

第3题: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自由心证”原则的法典是()

A、民法

B、刑法

C、民事诉讼法

D、刑事诉讼法


参考答案:D

第4题:

南京国民政府一共公布了()个民事诉讼法。

  • A、一
  • B、二
  • C、三
  • D、四

正确答案:B

第5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特点。


正确答案: (1)实行“不干涉原则”,又称“不干涉审理主义”或“当事人进行主义”也可称为“绝对的处分原则”。
(2)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
①调解事件。一是强制调解事件;二是任意调解案件。
②调解日期。调解应于起诉前进行。
③调解组织。由调解法官和调解人组成。
④调解方式。不用开庭形式,得不公开。
⑤调解结果。不能成立调解,转入诉讼程序;调解成立。
(3)规定琐细,文字晦涩。

第6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答案:
解析:
(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国民政府中行使刑事侦查的机构很多。特别是检察官,权力很大,几乎可以动用一切的人力物力,侦查或处分任何人或事。(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心证”来自由判断和取舍。(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对于所谓“妨害公共秩序”的案件,即政治案件,实行秘密审判。在“反革命案件”的上诉过程中,可由国民党地方最高党部派出的国民党员所组成的陪审团陪审评议。(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国民政府通过颁布刑事特别法,在诉讼制度方面不断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不仅使军事机关直接参与司法,而且实际上使司法机关直接处于军事机关的操纵之下。(5)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在华美军人员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归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

第7题:

不干涉主义原则


正确答案:南京国民政府为了与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相适应,在民事诉讼上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即从民事诉讼开始到终结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诉讼资料的提出,都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进行,法院不得干涉。

第8题:

下列关于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根据国民党《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
B.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
C.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有权监督检察署的检察工作
D.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检察院设置于法院之内


答案:D
解析:
解析: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检察院设置于法院之内。故D项表述正确。A项错在:在没有通过《法院组织法》之前,南京国民政府仿照北洋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但《法院组织法》通过之后,实行三级三审制。B项错在: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即仅仅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不进行事实审理。C项错在:南京国民政府监督检察院工作的机构是司法行政部,而不是法院。

第9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及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1)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
①司法院
司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下设各级法院。
司法院享有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公务员之惩戒、解释宪法及法律和命令之权。
②普通法院
第一,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庭。
第二,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划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
第三,地方法院设于县、市,大市设分院,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高等法院设于省会、特别区、首都和院辖市,大省可设分院。管辖“关于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处理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或不服一审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第五,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管辖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一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二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第六,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制,将各级检察机构设于法院内。检察机构的职责是:实施侦察、提起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职务的执行。
③特种刑事法庭
依据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中央和高等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院;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于重庆、兰州两地;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④其他特殊审判机关
(2)审判制度
①“一告九不理”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②“自由心证”
③“不干涉主义”

第10题:

中国近代律师公证制度,始于()时期。

  • A、清末
  • B、南京临时政府
  • C、北京政府
  • D、南京国民政府

正确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