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两个“工作规范”规定申请拖拉机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题目
问答题
农业部两个“工作规范”规定申请拖拉机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农业部为规范办理拖拉机驾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行为,制定了哪两个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 为贯彻实施《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和《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规范办理拖拉机驾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行为,农业部制定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

第2题:

农业部两个“工作规范”规定申请拖拉机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正确答案: 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拖拉机来历证明;
拖拉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拖拉机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3题: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正确答案: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②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4题:

国内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正确答案: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5题:

农业部两个“工作规范”规定申请拖拉机年度检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正确答案: 拖拉机所有人应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6题:

农业部两个“工作规范”规定申请办理驾驶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正确答案: 《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体条件证明》、考试成绩表。
《准考证明》、《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驾驶培训记录。

第7题: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

  • A、驾驶证
  • B、拖拉机号牌
  • C、拖拉机行驶证
  • D、拖拉机登记证书

正确答案:B,C,D

第8题:

《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制定的。

  • A、农业部第40号令
  • B、农业部第41号令
  • C、农业部第42号令
  • D、农业部第43号令

正确答案:D

第9题: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正确答案: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10题: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正确答案: 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5、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