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医生郭某,在一次患者向他问到自己的疾病治疗方案时,郭某发现自己也不是很清楚。此时郭某最恰当的回应是:()

题目
单选题
实习医生郭某,在一次患者向他问到自己的疾病治疗方案时,郭某发现自己也不是很清楚。此时郭某最恰当的回应是:()
A

让患者自己去问主治医师

B

随便解释一下,反正患者也不懂

C

跟患者说这个您不用知道,静心养病就行了

D

告知患者自己也还不明白,需要请教医师后再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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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郭某雇用一名外地人为其帮工粉刷房屋。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失手,瓦刀掉在行人赵某头上致其受伤。事发后该工人逃走,身份和地址不明。于是赵某诉至法院。请问郭某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失?()

A、郭某应当承担损失

B、郭某无需承担责任

C、由赵某自己承担损失

D、以上说法均不对


答案:A

第2题:

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包食宿,不支付工资,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是餐饮行业,为食品安全卫生考虑,郭某必须穿饭店统一发放的制服,每套制服向郭某收200元,并为防止郭某系到饭店偷艺,向郭某收取5000元押金。郭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月月红酒店接洽,月月红酒店同意只要郭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郭某。郭某通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同意,但是要扣除郭某的押金,郭某不同意。?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郭某可以提前3天通知天天饭店解除劳动合同
B.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天天饭店
C.郭某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D.月月红酒店应与郭某对天天饭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不须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况且,天天饭店不仅未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和工资问题上也有违法行为。

第3题:

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2009年试卷二第23题)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正确答案:D

第4题:

郭某原是某超市收银员,2012年8月失去工作。她学历不高,没有其他技术,求职屡屡失败,因而极其悲观。她还有一个残障孩子,原由保姆照顾。因郭某比较要强,所以很少有人知道她孩子的事情。2013年初开始,由于家庭经济紧张,郭某自己照顾孩子,同时还要求职,压力很大。近两个月郭某与丈夫关系也比较紧张。如果你是社会工作者,你可以( )。


A.把郭某境遇发到微博,以链接更多资源

B.联系劳动部门协助郭某找工作

C.鼓励郭某参加劳动技能培训班

D.寻找志愿者协助郭某照顾孩子

E.针对郭某夫妻问题进行辅导

答案:B,C,D,E
解析:

第5题:

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甲继承。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郭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自己赶快死,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给次子郭乙继承。当时在场人员有护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业在家。郭某对郭丙很讨厌,故未考虑过给她遗产。问:
(1)两个遗嘱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已立为准的遗嘱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则发生什么民事后果?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书面遗嘱有效,而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口头遗嘱不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依据继承法,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只有一人即护士小王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其他人则不能作为见证人。
(2)书面遗嘱没有给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郭丙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由于郭丙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该书面遗嘱只能是部分有效。
(3)郭甲的行为属于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根据继承法,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郭甲为了继承遗产而故意杀害郭乙,则丧失继承权。郭甲丧失继承权后,郭某的遗产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此时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郭乙、郭丙继承郭某的遗产。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继承法》第7条(继承权的丧失)、第17条(遗嘱的形式要件)、第18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第19条(保留必留份原则)。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保留必留份原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立遗嘱人不得违反,即便遗嘱中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分割遗产时,这部分遗产也要强行分出。

第6题:

郭某经营大米批发生意,肖某是郭某的供货商。2018年10月,郭某与肖某达成了10吨大米的买卖合同,约定肖某于2018年11月1日前发货,郭某于货到3天内付款。截止到2018年11月10日,肖某仍未发货。11月11日,肖某电话联系郭某,要求郭某履行付款义务。关于郭某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郭某得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
B.郭某得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C.郭某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D.郭某得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付款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6、67、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核心要点为在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未履行时,得以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的权利。三者区别在于履行顺序的约定不同。但是,主张履行抗辩权的前提己方债务已届履行期。本案中,由于郭某付款的履行期是收货3天内,而由于肖某一直未发货,导致郭某的履行义务一直未届期,因此本案中郭某不能主张履行抗辩权,但可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支付价款。故选项A、B、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7题:

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包食宿,不支付工资,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是餐饮行业,为食品安全卫生考虑,郭某必须穿饭店统一发放的制服,每套制服向郭某收200元,并为防止郭某系到饭店偷艺,向郭某收取5000元押金。郭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月月红酒店接洽,月月红酒店同意只要郭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郭某。郭某通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同意,但是要扣除郭某的押金,郭某不同意。?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本案中天天饭店与郭某所签的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系郭某与天天饭店协商一致达成,双方应履行该合同
B.试用期期间不支付T资的约定无效,郭某有权要求天天饭店向自己支付共计1万元的工资
C.试用期期间的约定无效,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
D.合同无效,但郭某有权要求天天饭店支付共计1万元的工资

答案:B,C,D
解析:
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C选项正确。该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B选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D选项正确。

第8题: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94~97 题:

某城市郊区农民郭某搞工程承包发了财,于是不再满足于只当一个普通农民,该村选举村长前,郭某自己或通过亲友给全村每户村民送去内装500元的红包,请他们在选举村长时“多关照”,结果在选举中郭某以微弱多数当选为村长。就任村长后,郭某开始横行霸道、独断专行。他私下将村中一部分位置较好的耕地以低价卖出,得到400余万元,自己得到“回扣"10万余元。郭某还将县政府拨给的防汛物资变卖,所得款项全部归入自己腰包。有村民史某向政府机关反映,郭某采用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史某,在村里发生了一次重大盗窃案件后,郭某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称是史某所为,导致史某无辜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拘留10多天后才被释放。

第 94 题 郭某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长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徇私舞弊罪

B.行贿罪

C.介绍贿赂罪

D.破坏选举罪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查破坏选举罪等罪名的认定。
此题模拟1998年律师资格考试题卷二试题。2002司法考试中也出现了与以前律师资格考试试题类似的题目,考生一定要对过去的考题真正弄懂、举一反三。本题中,郭某贿赂的对象都是普通村民,不符合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要求的贿赂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条件。因此,BC都不符合。对于破坏选举罪,破坏的选举限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所以D不符合。至于选项A,本身此罪名已经取消。因此ABCD都当选。

第9题:

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答案:D
解析:
【考点】辩护人的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郭某的爷爷是外国人,又不是郭某的近亲属或监护人,按照前述第7项之规定,不能担任郭某的辩护人,选项A不正确。郭某的儿子尚未成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前述第3项之规定,不能担任辩护人,选项B不正确。郭某的朋友甲与本案有牵连,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选项C不正确。乙是郭某的朋友,也不属于前述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选项D正确。

第10题:

实习医生郭某,在一次患者向他问到自己的疾病治疗方案时,郭某发现自己也不是很清楚。此时郭某最恰当的回应是:()

  • A、让患者自己去问主治医师
  • B、随便解释一下,反正患者也不懂
  • C、跟患者说这个您不用知道,静心养病就行了
  • D、告知患者自己也还不明白,需要请教医师后再来讲解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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