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第1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对核查期内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第2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第3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对核查期内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30%以上,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第4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其()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
第5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限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第6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对核查期内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第7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
第8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规定,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9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仍可以存放境外账户,但不可以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
第10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收支当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如实向外汇局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