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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统计
监测
备案
分类
第1题:
第2题:
根据《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债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题:
200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境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国家开发银行成为获准的第一家。( )
第4题:
()依法对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的资金进行登记和统计监测,并对境内金融机构兑付债券本息进行核准。
第5题:
()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其他国家(地区)发行以人民币计价、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银行为其提供债券承销、资金结算等服务。
第6题:
境内金融机构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兑付应当以通用货币美元支付。
第7题:
境内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第8题:
第9题:
根据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境内金融机构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申请。
第10题:
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