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如果一审宣判后,丁以甲、乙二人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应当(  )。[2011年真题]A受理B在甲、乙和丁之间进行调解C告知丁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D不予受理

题目
多选题
如果一审宣判后,丁以甲、乙二人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应当(  )。[2011年真题]
A

受理

B

在甲、乙和丁之间进行调解

C

告知丁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

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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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就甲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B.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院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C.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债权,无权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D.甲公司只有征得乙公司同意才能向丁主张权利


正确答案:B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债务人丁公司尚欠乙公司到期货款30万元,但乙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主张权利,也没有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追讨债权,属于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甲公司已经造成损害,甲公司可以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丁公司代位行使乙公司的债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第2题:

关于自诉案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李某反悔,就同一案件事实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只能裁定驳回起诉

B、甲乙丙三人共同故意伤害丁致其轻伤,丁只对甲提起自诉对乙和丙放弃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C、自诉案件都可以调解

D、自诉案件都可以反诉


正确答案:ABCD
【答案】ABCD
【详解】《高法解释》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故A选项说法错误。《高法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故B选项说法错误。《高法解释》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故上述两种自诉案件可以调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三类案件都可以自行和解。C选项说法错误。
《高法解释》第206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由此,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可以反诉,故D选项说法错误。

第3题:

甲、乙于2007年6月被A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共有财产做了分割。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后甲对财产分割有异议,于是在 2007年10月又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甲的这一行为,人民法院应( )。

A.作为新案件,予以受理

B.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子受理

C.告知当事人提起上诉

D.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应与乙协商解决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题中上诉期满,原判决已生效了,当事人不得反悔。

第4题:

甲与乙于2008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常为琐事争吵。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功。2018年6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对财产进行分割。

2018年甲向法院起诉时,乙已经离家出走三年,法院应如何处理:( )

A.甲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以离婚诉讼中被告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
B.甲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告知甲应当按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乙为失踪人
C.甲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案后以公告方式向乙送达诉讼文书
D.甲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案后得知乙离家出走的消息,遂在审理过程中宣布乙为失踪人

答案:C
解析:
考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17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5题:

对下列法院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是:()

A.甲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B.乙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裁定不予准许
C.丙因为哄闹冲击法庭,法院对丙予以罚款
D.丁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可以上诉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与驳回起诉三类栽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因此A项正确,BCD项不正确。

第6题:

如果一审宣判后,丁以甲、乙二人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A诉,法院应当( )。 A.受理 B.在甲、乙和丁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丁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刑事诉讼自诉案件一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第7题:

第 11 题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某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翻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正确答案:D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征,所谓“可分性”,按照《刑诉解释》第l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本案中,刘某致使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翻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不应当受理。

第8题:

甲的牲畜走失,久寻未果,后来在乙家中找到,甲请求返还,乙不予理睬.甲无奈,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乙返还牲畜,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中,乙提出甲应当支付其照管牲畜期间的管理费.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裁定驳回乙的反诉

B.判决驳回乙的反诉

C.考虑乙的反诉,作出终审判决

D.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乙的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D
44.答案:D 考点:二审中反诉的处理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 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D项正确

第9题:

对下列法院的处理结果当事人不可以提起上诉的是:( )

A.甲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B.乙因哄闹冲击法庭,法院对乙予以罚款
C.丙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
D.丁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戊,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条件不满足,遂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可以上诉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款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与驳回起诉三类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因此,ACD不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的规定,罚款应当适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不是上诉,因此B项正确。

第10题:

甲、乙、丙、丁四人均为某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小区召开的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由于意见相左,几人发生争执,经旁人劝阻无效,甲和乙将丙、丁二人打成轻伤。事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另一被害人丁参加诉讼,丁接到通知后没有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且一直没有答复,也没有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甲予以宣判。宣判后,丙又对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乙打伤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丁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则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丙对乙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丙对乙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丙可以对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丁对甲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丁对甲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丁可以对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B,D
解析:
《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B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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