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2005)第7.6.2条规定,软土及其它类型的松软地基上的路基应进行工后沉降分析。路基的工后沉降量应满足以下要求:Ⅰ级铁路不应大于20c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10cm,沉降速率均不应大于5cm/年;Ⅱ级铁路不应大于30cm。根据第7.6.3条规定,路基的工后沉降不满足第7.6.2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根据第1.0.8条规定,路基工程的地基应满足承载力和路基工后沉降的要求。其地基处理措施必须根据铁路等级、地质资料、路堤高度、填料、建设工期等通过检算确定。高铁项目在施工完成后,对地基的沉降控制严格,不允许超过规范值,不然将对高铁行使产生致命影响,工后沉降严重时,还有可能引发高铁运营发生故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