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题目
单选题
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A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

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

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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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白云科技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王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王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参考答案:C

第2题:

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2013年)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 A项:《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50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据此,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执行董事的职权需要由公司章程规定,未特别规定情形下不得行使,刘某作为股东或者执行董事不享有决定公司投资计划的职权,故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据此,刘某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反对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但无否决权,故B项错误。
C项:《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因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执行董事刘某有权决定聘任公司经理,故C项正确。
D项:《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50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董事会享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权,股东会则享有决定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在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即使是执行董事也不享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故D项错误。

第3题:

新业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参考答案:C

第4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齐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齐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

A.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B.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C.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D.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B
解析:
选项ACD: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第5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
(1)选项AD:属于股东会的职权,作为执行董事,刘某行使的职权应相当于董事会职权;(2)选项B:《公司法》并未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效力的权利。

第6题:

在本案中,A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未设立股东会

B.公司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

C.公司的董事长刘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

D.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全部职权


正确答案:BCD
[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BCD。依《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故A项不当选,D项当选。第68条:“……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故B项当选。第70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故C项当选。所以本题选B、C、D项。

第7题:

王某拟与李某、赵某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某与其妻子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刘某商定,由刘某出面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王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刘某,李某和赵某。关于王某与刘某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刘某具有股东资格
C.刘某以自己为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由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张某,且张某知道刘某代王某持股,张某可以取得股权
D.王某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8题:

某公司有股东6人,股东甲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甲可以 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参考答案:C

第9题:

(2017年)甲有限责任公司未设董事会,股东乙为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乙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
C.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D.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答案:B,D
解析:
选项 AC: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第10题:

大利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 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属于股东会职权,而非执行董事的职权,因此选项 A 的表述错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据此可知,执行董事对此没有否决权,因此选项 B 的说法错误。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因此选项 C 的说法正确。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据此可知,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董事有制订权,但是没有最终决定权,因此选项 D 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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