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欲开一饭店,便与高级厨师李乙商量,欲请李乙加盟,并说:"你无需投资,店面、餐具和资金由我负责,你只负责炒菜就行,利润

题目
单选题
张甲欲开一饭店,便与高级厨师李乙商量,欲请李乙加盟,并说:"你无需投资,店面、餐具和资金由我负责,你只负责炒菜就行,利润三七分成。我得七,你得三。"李乙应允。第一年,饭店获利颇丰,按三七分成,张甲获利21万元,李乙获利9万元。第二年饭店出现中毒事件,顾客索赔70万元。顾客应向谁索赔?()
A

只能向张甲索赔

B

应首先向张甲索赔,不足部分才能向李乙索赔

C

应向张甲索赔49万元,向李乙索赔21万元

D

可向张甲、李乙共同索赔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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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李某对其所在地甲省乙市丙县的工商局的罚款行为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则李某可向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

A.甲省人民政府

B.乙市人民政府

C.丙县人民政府

D.乙市工商局


参考答案:CD

第2题:

李某的次子乙,平时脾气暴躁经常打骂李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李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李某对其拳打脚踢,并拿起身边的板凳欲砸李某,李某见状起身就逃,乙随后紧追。李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拿起身边的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李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李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AB
A选项中,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已经将乙打晕,乙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李某用砖头砸乙的行为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或事后防卫。而B选项中甲将乙打晕是在乙的不法行为正在进行时为制止其不法行为而实施的,属于正当防卫。

第3题:

张甲因外出而委托李乙全面照看其8岁的儿子王丙。玩耍时,王丙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

A.李乙承担,张甲负连带责任

B.张甲承担,如张甲无力承担,由李乙承担

C.张甲承担.因张甲是王丙之母,李乙概不承担

D.张甲承担,如李乙有过错,李乙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考点」委托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解析」参见《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第4题:

甲欲开饭店,与高级厨师乙商量请其加盟,并说:“你无需投资,店面、餐具和资金由我负责,你只负责炒菜就行,利润三七分成,我得七,你得三。”乙应允。此后,甲以投资人的名义开了饭店,饭店的营业执照上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丙。第一年,饭店获利颇丰,按三七分成,甲获利21万元,乙获利9万元。第二年,饭店经营期间发生中毒事件,顾客丁索赔70万元。根据有关法律,关于丁索赔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丁应向丙索赔
B.丁应首先向丙索赔,不足部分向乙索赔
C.丁应向甲索赔49万元,向乙索赔21万元
D.丁应向乙、丙共同索赔70万元
E.丁不能向乙索赔,因为乙与丁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答案:A,E
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5题: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B. 赵某之妻提出离婚,赵坚决反对,并与其好友高某商量对策。高某说,想办法把她脸弄伤,让她不能再嫁人。于是两人合谋买了一瓶强酸装入喷雾器内,并约定某晚一起去赵妻娘家,毁其妻的容貌。当晚,高某的小孩患急性痢疾,高失约未去,赵独自一人毁了其妻的容貌。赵某与高某构成共同犯罪

C.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叫李把住街 口,防止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欲独吞此款,对李讲该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张、李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D

  由定义可知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A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B、C项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故答案为D。

第6题:

案情:张某,男,35岁,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2010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1年12月刑满释放。2016月的一天晚上,张某驾车在街上揽活时,遇到15岁的卖淫女李某。张某便停车与李某谈起“生意”。谈妥后,张某让李某上车,李某却要张某先给钱然后才上车。两人僵持了一会儿,李某说“那就算了”,转身就走。张某立即下车,一把抓住李某的头发,并说“拿我开心啊?今天就是不给钱,你也要陪老子玩玩!”,然后将李某强行塞进车内,锁上车门,将车开到郊外。停车后,张某要李某脱衣服,李某不干,并抽了张某一耳光。张某无比恼怒,便用一只手使劲掐住李某的脖子,另一只手脱下自己和李某的衣裤,与李某发生了性行为。由于张某用力过度,当其放开李某准备穿衣时才发现李某已窒息死亡。张某随即将李某拖下车扔在路旁后驾车逃离。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1)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2)强奸罪的概念: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在李某不准备向其卖淫后,张某使用暴力手段劫持李某并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特征,构成强奸罪。(4)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张某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强奸造成的,属于提高法定刑标准的情形,不应单独定罪。因而张某的行为只构成一罪,不构成数罪。(5)张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强奸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属于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依照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

第7题:

甲建筑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列争议中,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的是( )。

A.甲建筑公司与本公司员工张某

B.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员工李某

C.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

D.甲建筑公司员工王某与张某


正确答案:A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负责调解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职工,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的争议不属其调解范围。选项B,C,D不符合题意。

第8题:

李某的儿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李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李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李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李某,李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李某的次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李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李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李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A

第9题: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


A. 甲欲杀死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中弹死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B. 高某之妻提出离婚,高坚决反对,并与其好友王某商量对策。王某说,想办法把她脸弄伤,让她不能再嫁人。于是两人合谋买了一瓶强酸装入喷雾器内,并约定某晚一起去高妻娘家,毁其妻的容貌。当晚,王某的小孩患急性肠胃炎,王最终失约未去,高独自一人毁了其妻的容貌。高某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
C.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13甲至乙处,对乙未讲明,请乙交还猎枪,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叫李把住街口,防止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欲独吞此款.对李讲该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张、李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答案:D
解析:
解题指导: A项丙并不是故意要杀死乙,故排除A;B项王某并未实施犯罪行为,故排除B;C项乙不属于共同犯罪,故排除C;只有D项张某和李某共同作案,故答案为D。

第10题:

2010年5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与户口在乙区的李某结婚后即居住在乙区。婚后,因李某经常酗酒,两人感情不和。2012年3月的一天,李某因工作需要到甲区购买货物,同当地的何某发生争议,李某出手将何某打伤。甲区法院于当年9月以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关押在甲区的监狱中。2013年6月,张某决定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应向甲法院起诉.因为甲区是李某的被监禁地
B:张某应向甲区或者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C:张某应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被告李某的住所地
D:张某应当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张某的经常居住地

答案:D
解析: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8条,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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