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张某与李某约定,如果李某的女儿考上大学,就把自己的电脑赠给李某的女儿。该约定为(  )。[2003年真题]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C诺成合同D实践合同

题目
多选题
张某与李某约定,如果李某的女儿考上大学,就把自己的电脑赠给李某的女儿。该约定为(  )。[2003年真题]
A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C

诺成合同

D

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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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张某封阳台,张某支付报酬,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是:

A:建设工程合同
B:承揽合同
C:委托合同
D:无名合同

答案:B
解析: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包括不动产的修缮和装修。建设工程合同又称为基本建设工程合同,是当事人为完成工程建设而订立的合同,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的建筑装饰活动。为建造一般的临时性平房和小型的家庭装修活动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所以本题中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第2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甲、乙二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考上军校,甲就把房子租给乙
B.王某与李某约定,如果王某按期支付货款给李某,李某就不到法院起诉王某
C.张某与赵某约定,如果张某将黄金50克卖给赵某,赵某就将古扇送给张某
D.丙和了约定,如果丙的儿子回国,丙就将钢琴卖给丁

答案:A,D
解析:
B项错在起诉权为当事人享有的法定程序权利,当事人不能以附条件的形式剥夺,即该附条件违法。C项错在黄金属于限制流通物,不能附条件,否则违法。

第3题:

李某将房屋租给张某使用,双方约定张某应在李某的儿子大学毕业分配至北京后的10日内腾出房屋。这一协议属于:()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C、延缓期限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参考答案:C

第4题:

张某和李某约定,"如果张某的儿子从外地调回,张、李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 A、否定解除条件
  • B、否定延缓条件
  • C、肯定解除条件
  • D、肯定延缓条件

正确答案:C

第5题:

王某与李某约定,如果将来自己的父亲去世,就将自己父亲居住的小屋卖给李某。该行为属于()。

A.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
C.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D.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答案:B,C
解析: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而王某父亲的死亡是确定的事实,所以本题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并且属于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即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第6题:

王某与李某约定,如果将来自己的父亲去世,就将自己父亲居住的小屋卖给李某。该行为属于( )。

A.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答案:B,C
解析: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而王某父亲的死亡是确定的事实,所以本题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并且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7题:

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当年张某读高三的女儿考不上重点大学,则张某将房屋卖给李某,带女儿出国。因李某购房心切,暗地安排一帅哥去学校结识张某的女儿,后带着张某的女儿到处游玩,导致张某原本成绩优异的女儿,高考落榜,遂李某要求张某将房屋卖与自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该买卖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条件成就,张某须履行合同
B.条件不成就,张某无须履行合同
C.期限届至,张某须履行合同
D.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立,张某无须履行合同

答案:B
解析: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题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李某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张某无须履行该合同。

第8题: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正确答案:A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一般是约定的,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另外根据合同性质,可知李某与张某的书面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项正确。《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正确。所以,选择A项。

第9题: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王某书面约定在王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但没有进行登记。关于该约定性质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土地承包合同
C.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D.没有进行登记影响该约定的合同效力
E.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王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C,E
解析:
A、B错误,C正确,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D错误,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E正确,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10题: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 C、如果李某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D、如果张某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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