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新鹏公司和北武公司签订了10套排污设备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北武公司交货后,新鹏公司两周内付清全部货款;若新鹏公司未按期付清全部货款,应另外支付给北武公司8万元违约金。北武公司交付10套排污设备后,新鹏公司发现其中5套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新鹏公司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对于北武公司任何支付货款的请求,新鹏公司均可拒绝B 新鹏公司应在北武公司交货后的两周内,支付5套排污设备的货款C 新鹏公司两周内未能向北武公司付清全部货款的,应另外向北武公司支付8万元违约金D 买卖

题目
单选题
新鹏公司和北武公司签订了10套排污设备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北武公司交货后,新鹏公司两周内付清全部货款;若新鹏公司未按期付清全部货款,应另外支付给北武公司8万元违约金。北武公司交付10套排污设备后,新鹏公司发现其中5套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新鹏公司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对于北武公司任何支付货款的请求,新鹏公司均可拒绝

B

新鹏公司应在北武公司交货后的两周内,支付5套排污设备的货款

C

新鹏公司两周内未能向北武公司付清全部货款的,应另外向北武公司支付8万元违约金

D

买卖合同的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北武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约定的,新鹏公司也可以依合同向其主张8万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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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5日前将200台彩电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于收货后一周内将全部货款40万元交给甲公司,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甲公司在履行其义务同时,可以要求乙公司给付货款

B.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C.若甲公司仅交付100台彩电,乙公司有权拒付一半货款

D.甲公司逾期未交付,乙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给付货款,则构成双方违约,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正确答案:ABD
「考点」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乙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甲不得要求乙同时履行;双方履行顺序有先后,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甲逾期未交付,乙公司拒付货款的,是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故A、B、D错误。

第2题:

A公司欠B公司6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B公司经过调查后得知下列情况:C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A公司已经付款,但C公司未按期交货;A公司与D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D公司分期付款,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A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现D公司已有两笔到期货款尚未支付,A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符合规定的有( )。

A.以自己的名义请求D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B.以自己的名义请求C公司向自己交货

C.以自己的名义请求D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D.以A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C公司交货


正确答案:C
解析:《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第3题:

大鹏公司与农场约定收购农场的全部麦子。不料,因连降大雨,农场颗粒无收。关于解除该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大鹏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农场不可以

B.农场可以解除合同,大鹏公司不可以

C.农场与大鹏公司都不可以解除合同

D.农场与大鹏公司都可以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D

第4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得知下列情况:(1)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而丙公司尚未交货,且交货日期已届至。(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司共分五期交付货款,在交清货款之前机器设备所有权保留,现丁公司已有两期到期货款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交货
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答案: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本题中丙公司所负债务为财物债务,乙公司不得代位,故A项错误,乙公司并非甲公司的代理人,故B项错误。根据甲丁公司之间的合同,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机器设备,但对丁公司主张返还物不属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乙公司无权代位行使,故C项错误。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支付到期货款,该债务可以代位,故D项正确。

第5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得知下列情况:(1)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 存在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而丙公司尚未交 货,且交货日期已届至。(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 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司共分5期交付货款,在交清 货款之前机器设备所有权保留,现丁公司已有两期到期 货款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能够到支持的是:()

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交货
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债权代位权问题。根据(合同法) 第73条第1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 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的到期偾权,对于所有权和财物债权均无权主张代位 权。本题中,丙公司所负债务为财物债务,乙公司不得 代位,故A选项错误。乙公司并非甲公司的代理人, 故B选项错误。根据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甲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机器设备,但对丁公司主张返 还所有物不属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乙公司无 权代位行使,故C选项错误。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 支付到期货款,该债务可以代位,D选项正确。

第6题:

家琪公司欠仁和公司的货款已逾3年,天鹏公司又擅自为仁和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因家琪公司主张对仁和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驳回仁和公司对家琪公司的诉讼。仁和公司又向人民法院主张对天鹏公司的保证之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家琪公司对仁和公司的主债务无效,从而天鹏公司对仁和公司的保证之债也无效

B.家琪公司对仁和公司的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天鹏公司的保证之债也成为自然之债

C.天鹏公司应对仁和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D.天鹏公司对仁和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家琪公司的追偿权


正确答案:C
「考点」保证的设立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题中保证人天鹏公司应对仁和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C项正确。家琪公司对仁和公司的债务只是超过诉讼时效,由普通之债变为自然之债,并非无效,故本题A项不正确。保证之债具有自己的诉讼时效,在此方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债务虽变为自然之债,保证债务不一定成为自然之债,故本题B项不正确。由于天鹏公司未经家琪公司同意为其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担保,根据民法学原理,这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但因为家琪公司本可以不偿还这项债务,故天鹏公司的保证行为实际上是加重了家琪公司的负担,这种情况下无因管理人无权要求被无因管理人偿还有关费用,故天鹏公司对仁和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享有对家琪公司的追偿权。故本题D项不正确。

第7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子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正确答案:B

第8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后得知下列情况: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但丙公司未按期交货;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司分期付款,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现丁公司已有两笔到期货款尚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符合规定的是( )。

A.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交货

C.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正确答案:D
解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第9题:

新鹏公司和北武公司签订了10 套排污设备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北武公司交货后,新鹏公司两周内付清全部货款;若新鹏公司未按期付清全部货款,应另外支付给北武公司8万元违约金。北武公司交付10 套排污设备后,新鹏公司发现其中5 套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新鹏公司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对于北武公司任何支付货款的请求,新鹏公司均可拒绝
B.新鹏公司应在北武公司交货后的两周内,支付5 套排污设备的货款
C.新鹏公司两周内未能向北武公司付清全部货款的,应另外向北武公司支付8 万元违约金
D.买卖合同的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北武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约定的,新鹏公司也可以依合同向其主张8 万元的违约金

答案:B
解析:
①因北武公司交付的排污设备中,有5 套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北武公司的合同义务并未完整履行完毕。新鹏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但另外5套设备达到了约定的质量标准,根据《合同法》第72 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新鹏公司不得拒绝北武公司的部分履行,也不得拒绝北武公司要求其按约定支付5 套排污设备货款的请求。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②新鹏公司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相应的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的,属于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因此,C 选项错误;③双务合同的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合同义务以对方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为对价。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给付货物的义务以买受人支付货款的义务为对价;反之亦然。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不是指合同双方的任何权利义务都必须完全相同或对等,因此,D 选项错误。

第10题:

新宇公司与云一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新宇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云一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新宇公司在半个月内支付云一公司100万元货款,一个月后,新宇公司仍未支付,云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宇公司私下转移完公司财产导致资不抵债,资产仅剩几台已经停止运行的机器,且正准备将这几台机器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做法是:()

A:执行机构应当先向新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B:执行机构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C:新宇公司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D: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新宇公司承担

答案:B,C,D
解析:
【考点】强制执行措施。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新宇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此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该法第252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因此,D项正确。该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新宇公司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因此,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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