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题:
问答题
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以FOB广州出口5000箱货物,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2000箱货物装上“东风”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I5日将3000箱装上“吉祥”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长虹”轮运往纽约港。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妥当?将导致什么后果?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方的做法不妥当,将导致银行拒付。原因是:
根据《UCP6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2000箱货物装上“东风”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3000箱装上“吉祥”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朋坡转船,均由“长虹”轮运往纽约港,但向银行提交的是分别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属于分批装运。银行可以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