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20日,天降大雨,河南新乡市中原化工厂堆放含有硫化物废渣的坑中污水溢出,流入与之相邻的养鱼专业户李金生承包

题目
问答题
2000年7月20日,天降大雨,河南新乡市中原化工厂堆放含有硫化物废渣的坑中污水溢出,流入与之相邻的养鱼专业户李金生承包的鱼塘,造成几千尾鱼死亡。李金生先后几次找到厂里说明情况,厂方未予理睬,8月5月和6日,又连下大雨,大量污水再次流入鱼塘,鱼塘水质变坏,鱼全部死亡。李金生投诉市环境保护局,调查结果表明,鱼塘内硫化物超标127.2倍,溶解氧、化学耗氧量也大大超标。同时,市环境保护局还委托水利局水产科对养鱼户李金生的喂养和管理进行调查,并在科学分析基础上拿出了一个鱼塘污染调查报告。在调查基础上,对中原化工厂作出罚款3000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2150元,并限期采取防治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的处理决定。中原化工厂接到处理决定后不服,向新乡市红旗区法院上诉。市环境保护局的做法有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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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村附近一化工厂超标排放污水,致农作物大幅减产,多次被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去年李某患了癌症,认为所患疾病与化工厂排污有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厂停止生产,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李某提交了诊断证明、污水样品的监测报告,化工厂辩称,本厂虽然排放了一定的污水,但李某患病与排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化工厂排污与李某所患癌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主体是( )
A. 李某 B. 李某就诊医院 C.化工厂 D.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答案:C
解析:

第2题:

某村附近一化工厂超标排放污水,致农作物大幅减产,多次被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去年李某患了癌症,认为所患疾病与化工厂排污有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厂停止生产,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李某提交了诊断证明、污水样品的监测报告,化工厂辩称,本厂虽然排放了一定的污水,但李某患病与排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是( )

A. 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答案:C
解析:

第3题:

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2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A.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

B.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C.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D.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正确答案:CD

第4题:

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化工厂。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污水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A.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张某无权要求该国有企业赔偿
B.即便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张某仍然可以污水流入其鱼塘要求该企业赔偿
C.县环保局应立即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国务院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

答案: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环境污染致害的赔偿为无过错责任,并不因为某厂有无过错影响其承担责任。故A选项抗辩理由不成立。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B选项证明张某鱼塘鱼死亡与某厂污水流入没有因果关系,抗辩理由成立。该企业无需赔偿。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因此,县政府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C选项错误。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本题中的企业为中央直接管辖的大型国企,其责令停业、关闭须经国务院批准。故D选项正确。

第5题:

某化工厂违规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并致使李某承包的附近鱼塘鱼苗死亡大半,导致经济损失5万余元。在该案中,下列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A.李某
B.李某的亲友
C.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
D.李某所承包鱼塘的发包方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
讲解:李某所承包的鱼塘因该化工厂的行为遭受损失,李某具备诉的利益,有权提起民事诉讼,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也可以就此侵害环境案件提起公益诉讼,选项C正确。在该案中,李某的亲友和发包方因不具备诉的利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因此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答案选择A、C。

第6题:

某村附近一化工厂超标排放污水,致农作物大幅减产,多次被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去年李某患了癌症,认为所患疾病与化工厂排污有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厂停止生产,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李某提交了诊断证明、污水样品的监测报告,化工厂辩称,本厂虽然排放了一定的污水,但李某患病与排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下列关于化工厂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只承担行政责任  
B.只承担清泉责任  
C.可在行政责任和侵权责任中择一承担
D.承担了行政责任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D
解析:

第7题:

某村附近一化工厂超标排放污水,致农作物大幅减产,多次被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去年李某患了癌症,认为所患疾病与化工厂排污有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厂停止生产,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李某提交了诊断证明、污水样品的监测报告,化工厂辩称,本厂虽然排放了一定的污水,但李某患病与排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化工厂超标排放污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的措施是( )
A.责令停产整治  B. 暂扣营业执照 C. 责令赔偿损失 D. 责令恢复原状


答案:A
解析:

第8题:

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5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A.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人李某承包的鱼塘

B.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C.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D.是否有免责事由


正确答案:CD
90:【答案】CD 【考点】举证责任【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贲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题:

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环境污染侵权。 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第66条以及第68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不要求污染者主观存在过错,只要其具有污染行为,并且不存在排除事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排污是否超标影响的是相关的行政处理措施而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排污未超标不是污染企业的免责事由,故A项不能成立。
B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其免责事由主要有受害者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以及不存在因果关系。天降大雨是可以预见的,也是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故B项不能成立。
C项:《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说明损害与某厂的排污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自然不承担责任,C项可以成立。
D项:环境污染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张某是否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污染,未采取预防措施是否构成过错,张某的过错可否减轻某厂的责任,需要具体分析。但是,无论如何,某厂不能完全免责,故D项不能成立。

第10题:

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答案:A,B,D
解析:
【考点】环境民事责任【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排污是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并不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故A抗辩不成立;单纯的连降大雨,但没有配合采取合理措施,不能免责,故B抗辩不成立。C项抗辩可以成立,因为证明了污染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直接受到损害”。D项抗辩不成立,只有受害人自我致害的行为才能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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