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组通字[2009]43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现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第2题: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可否办理离休?
第3题:
既享受过“供给制”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第4题:
哪些离休干部可以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第5题:
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说出所依据的文件号?
第6题:
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第7题:
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第8题:
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为什么?
第9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能办理离休吗?
第10题:
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