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己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 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B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C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D 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题目
单选题
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己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A

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B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C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D

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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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中国的甲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出一张汇票,付款人为中国的某商业银行。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中国的丙公司。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如果乙公司是为清偿与丙公司之间合同之债务而向丙公司背书转让该汇票,则在乙、丙公司之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公司无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B.如果丙公司要求付款人付款时,付款人以汇票过期为由拒付,则丙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或甲公司追索

C.该汇票不再是一张国际票据

D.如果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则丙公司无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正确答案:ABCD
【考点】票据
【解析】AD项应选,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或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r-票的内容应包括“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即付款人的付款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只有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才允许记载利息及利率。C项应选,当票据跨越国境流通或当出票人与受票人或背书人或付款人分处不同国家时,该票据则被视为一张国际票据。国际汇票,是指在5个地点(出票地点;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受票人姓名旁所示地点;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付款地点)中,至少有两处地点是分处不同国家且汇票签发地或付款地位于缔约国内。B项应选,汇票遭拒付,持票人向出票人或背书人或承兑人要求偿还汇票金额的行为称为追索。当汇票过了期限遭拒付时,持票人不仅对背书人,而且对出票人均丧失追索权。应注意,这里丧失的仅是“追索权”,其实体求偿权利并未丧失。本题中的中国甲公司为出票人,日本乙公司为受票人也是背书人,中国丙公司为持票人。故应选ABCD。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正确答案:BC
【答案】B、C
【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票据抗辩的限制(抗辩切断制度) 所谓“抗辩切断”,是指即使出现可以抗辩的事由,但是票据债务人不得用来抗辩持票人。抗辩切断只是针对“对人的抗辩”,因为此种抗辩事由是针对特定的持票人而言,如果换了其他人合法持票则票据债务人不能抗辩。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BCD
解析:(1)选项AB: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因此,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

第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将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丙公司到期未向丁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与丁公司协商以汇票抵偿债务,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汇票上背书将汇票金额的50%转让给戊公司。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戊公司有权向银行提示付款,要求银行支付汇票金额的50%
B:丙公司债务到期前,丁公司有权背书转让汇票
C: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
D: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A,B,C
解析:
依《票据法》第33条规定,A选项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不能再将票据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所以B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丁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汇票,乙公司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丙公司和丁公司均是乙公司的后手,因此乙公司无权对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乙公司可以向其前手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因此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D选项正确。

第5题:

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

D.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正确答案:B
[解析]参见《票据法》第44条、第60条,《破产法》第55条.汇票付款人一旦付款,无权利要求原持票人退回所付款项.付款人付款后即成为持票人,获得了追索权,可以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第6题: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的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其贴现申请,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公司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

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于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如果向丙银行付款,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A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追索权;票据付款请求权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3条、61条、68条、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本题选AC项

第7题:

(五)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空调并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该汇票作为向个体户丙购买电脑的预付款先行支付。丙收到该张汇票后,将其赠予丁。丁于2003年5月1日持票向银行请求付款,该银行拒绝付款。丁考虑到乙公司效益较好,遂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87.丁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 )。

A.可以不按照某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B.必须按照某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C.在对乙公司进行追索的同时,对丙、某银行和甲公司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D.在对乙公司进行追索后,对丙、某银行和甲公司就不能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AC

第8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朱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

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正确答案:BC
78.答案: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第9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第10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答案:A
解析:
【考点】票据抗辩的事由;票据的无因性【详解】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A项中,丙公司与汇票付款人某银行因10万元到期贷款未偿还而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故A项正确,当选。而B选项中,票据债务人(甲公司)以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因选项中未出现“持票人明知”的提示,故应认为此抗辩不成立。C选项完全忽略了票据抗辩的存在,乃错误选项。D选项中,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违背了票据的无因性。【陷阱】票据抗辩分为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两种抗辩的适用对象及效力是不同的。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欠缺绝对记载事项、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而消灭等。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欠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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