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胡某下班途中遭人殴打致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是张某所为,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赔偿胡某医疗费等损

题目
问答题
某日,胡某下班途中遭人殴打致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是张某所为,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赔偿胡某医疗费等损失。张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中市公安局认为殴打胡某的人是蔡某而非张某,遂将蔡某追加为复议第三人,并做出撤销区公安分局处罚决定、责令蔡某赔偿胡某医疗费等损失的复议决定。胡某对蔡某说,殴打他的人是张某,市公安局徇私舞弊为张某开脱,建议蔡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1)蔡某是否有权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说明理由。(2)若蔡某在复议决定作出后因意外事件死亡,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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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出国前将家中祖传的一对花瓶交给胡某保管。几个月后,胡某突发心肌梗塞病故。胡某的女儿胡楠以为花瓶为其父所有,因办丧事需大笔现金,故将花瓶以合理价格卖给了朋友陈某。第二天,陈某依约交付了全款,并将花瓶取走。

一年后,张某回国,到胡某家欲取走花瓶,得知胡楠已将花瓶卖给了陈某。

问:

(1)张某是否有权向陈某要回花瓶?为什么?

(2)张某对胡楠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张某无权向陈某要回花瓶。(4分)

         理由:胡楠将花瓶卖给陈某卖给陈某,属无权处分行为。而陈某取得花瓶时是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条件的,故陈某已取得花瓶所有权。(5分)

        (2)张某对胡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3分)

         理由:胡楠的无权处分行为使张某丧失了对花瓶的拥有权,损害了张某的权益。(3分)

 

 

 

 

第2题:

某机关职员田某和胡某是夫妻关系,该机关主管张某因态度粗暴、工作方法不当而与同事关系紧张。一日,因职员田某的一点小过错,张某即对其当众训斥,因以前张某曾追求过田某之妻胡某而没有结果,田某认为这是张某借机报复。从此,田某对张某怀恨在心,并消极怠工,上班经常迟到。田某越是消极怠工,张某越是对其当众训斥,而田某愈发认为张是故意刁难自己,同自己过不去。某年某月,张某因经济问题被立案审查,田某以为时机已到,为把张某彻底搞垮、搞臭,遂与妻子胡某商量,捏造张某犯罪事实: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把田某之妻胡某骗至宿舍中强行奸淫。周密计划后,田某、胡某遂向有关机关告发了张某。


正确答案:

第3题:

王某与张某因发生纠纷互殴,致张某轻伤,当地公安分局经调查,作出对王某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王某赔偿张某2000元医疗费。王某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公安分局的决定,让王某赔偿张某l000元。王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认为赔偿额过多,变更为赔偿500元。

问:(1)王某应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以谁为被告?(本题2分)

(2)人民法院能否作出这样的判决?为什么?(本题3分)


正确答案:

第4题:

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5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答案:A,D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c本题中,虽然事件起因与张某之妻有直接关联,但张某之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张某被拘留5日)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某之妻不宜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而本题中,受到拘留处罚者是张某,而提起行政诉讼者则是受害人黄某,故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决定的条件是,被处罚人本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本题中提起行政诉讼者是受害人黄某,而不是被处罚人张某,故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第5题:

张某是某市车站路摆摊卖小吃的个体户。2009年8月20日,张某与一顾客谢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致使谢某跌伤了右腿。第二天,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由,裁决张某治安罚款100元,并赔偿医药费45元。该治安科未制作、送达治安处罚裁决书,罚款由治安科出具了一个收据。张某不服,以殴打他人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问: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参考答案:治安科是区公安分局的内部机构,是具体执行公务、实现区公安分局职能的机构,其自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也不能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治安科对外所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以某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某区公安分局来承担。因此,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而张某也只能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

第6题:

胡某因宅基地纠纷将翁某殴打致伤,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对胡某行政拘留5天的决定。胡某、翁某都不服,经复议后先后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胡某的行政拘留显失公正,判决变更为行政拘留10天。胡某、翁某在本案中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A.胡某、翁某为共同原告

B.胡某、翁某同为原告

C.胡某是原告,翁某只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翁某是原告,胡某只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参考答案:B

第7题:

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五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正确答案:AD
[考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行政机关给予张某拘留处罚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这符合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规定,选项A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要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满足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一条件。本案是受害人黄某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张某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加害人张某可以作为本案的第三人,而张某之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第三人。选项B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区公安局作出,区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选项C前半句话正确。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许多考生根据本法条,认定作为被告的区公安局所在地和作为原告的黄某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从而错误地选择了C项。这是对法条的理解不全面造成的。《行诉解释》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据此,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原告是被限制人身自由者本人而非受害人。本案中,黄某作为受害人提出行政诉讼,其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其所在地的法院无权管辖。选项C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据此可知,暂缓执行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多选1.AD(1)被处罚人本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2)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3)暂缓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4)需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注意:担保人或保证金不要求同时具备。有一项即可)。本案中,提起行政诉讼的是黄某,而破处罚人张某并未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的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本题的陷阱如下:其一,出题者转变出题角度,将平时最常见的被处罚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起诉,转变为受害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起诉,由此引起对第三人、管辖法院等一系列的变化,考生如果没有深刻理解该法条的规定,很容易选错答案。其二,行政拘留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及《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适用。在实践中以及司法考试中,行政拘留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都被认为是广义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但是,要注意在行政法上行政拘留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同一概念:(1)前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后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种临时性限制。(2)前者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后者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联系。(3)前者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处理完毕;后者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达到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状态。(4)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显然,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留置盘问、传唤、管束或约束身体、扣留、强制戒毒、强制收治、医学留观、强制隔离等。

第8题:

胡某因为男友张某对她不忠而心生恨意,决定杀了张某,一日胡某把张某引到家中将毒药掺入酸奶让其喝下,张某昏迷之际,胡某离家到附近的湖边准备自杀,徘徊之际,胡某心生悔意,跑回家中救张某,发现张某已经被家人送至医院,并脱离危险,此案例中,对胡某的处罚是()。

A.按既遂犯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免除处罚

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D.免除处罚


答案:C
解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胡某不是自己的行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他人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胡某而言,这实际上是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所以,胡某成立犯罪未遂,按照《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9题:

某机关职员田某和胡某是夫妻关系。该机关主管张某因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与同事关系紧张。一日,因新职员田某的一点小过错,张某即对其当众训斥,因以前张某曾追求过田某之妻胡某而没有结果,田某认为这是张某借机报复。从此,田某对张某怀恨在心,并消极怠工,上班经常迟到。田某越是消极怠工,张某越是对其当众训斥,而田某愈发认为张某是故意刁难自己,同自己故意过不去。某年某月,张某因经济问题被立案审查,田某以为时机已到,为把张某彻底搞垮、搞臭,遂与妻子胡某商量,捏造张某犯罪事实: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把田某之妻胡某骗至宿舍中强行奸淫。周密计划后,田某、胡某遂向有关机关告发了张某。


正确答案:
答: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而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有罪的行为。本罪的特点是:(1)犯罪对象是特定他人,如果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但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人,则不构成犯罪。(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借司法机关以达到诬陷之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捏造犯罪事实;二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作虚假告发。二者缺一不可。行为人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虽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之目的,也不构成犯罪。(3)本罪在主题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特定的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但事实上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分,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并无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只是意图损坏他人名誉或使其受纪律处分,不构成本罪。认定本罪,须注意其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所谓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有:
(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可以是任何人,无身份限制;后者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利用职务、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行为,是否利用职权,对构成犯罪与否,没有影响。(3)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并非限于让被害人受到刑事处罚;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4)犯罪主体不同。

第10题:

某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有几个人在县城路上打架,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将几个人带回公安局,并收集了现场目击者的一些证言,公安机关在对此案进行审查后,发现案件具备哪些条件时,应当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

A:查明参与这次事件的有刘某、胡某、张某、王某四人,围观群众数十人
B:查明事件起因是刘某与胡某、张某有矛盾,遂纠集王某蓄意殴打胡某、张某,对方还击,非随意打闹
C:查明胡某在打斗中头部受伤,不省人事,应属重伤
D:刘某与胡某、张某产生矛盾的原因是感情纠纷,刘某认为胡某和张某破坏其家庭

答案:B,C
解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B项说明刘某与王某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C项说明刘某与王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属于故意致人重伤的情形,依法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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