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公共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1.《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教育不仅能促进人的身心发展,还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素质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是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全社会、全人类发展的共同需要。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已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再有,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教育工作是培养个体的具体行为,对整个教育事业来说,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我国的教育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说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第三,《教育法》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遍通用的官方语言文字之一,也是国际认定的联合国工作语言文字之一。因而,将汉语言文字规定为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能够满足我国大多数人和地区的教学需要,也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允许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这既是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又给予其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因此,在教学语言文字上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略
第2题:
结合赞可夫的“教学发展理论”,联系实际,谈谈你对教育与发展辩证统一规律的理解和认识。
(一)赞可夫的教学发展理论:
(1)主导思想:教学要以最好的教学效果来促进学生的一般发展,学生在一般发展上得成绩,又是自觉而巩固地掌握知识的可靠基础。他们说的发展是智力和个性品质的发展和提高。
(2)提出了教学五原则:高难度、高速度、理论知识起主导作用、使学生理解学习过程、使全班学生包括后进都得到发展的原则。
(3)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上提出了:重视内部诱因,重视情绪生活,强调间接法为主、直接法为辅,讲清基本概念,精心安排练习等。
(二)教学与发展的关系是:
(1)有系统有组织的认知活动可以促进学生的个体发展。
(2)发展又为实现教学任务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3)二者之间是学生知识掌握和智力、能力、情感、意志、性格等心理品质发展的关系。
(三)其规律性的表现为:一方面掌握知识是发展学生智能和心理品质的基础,另一方面,学生的发展水平又是学生学习和掌握知识的重要条件。
略
第3题: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规定的学校享有的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第4题:
第5题:
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经验来看,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政治发展可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认识?
第6题: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首先,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其次,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为:“(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第三,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略
第7题:
党的十八大根据当代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新特征,将基本国情高度概括为“三个没有改变”和“三个世所罕见”。请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当代中国基本国情的理解与认识。
第8题:
结合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谈谈你对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的理解。
①真正实现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属性和鲜明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任务和最高目标。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强调指出的:“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正确理解和深刻把握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这一精神,对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②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否定了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政治压迫,建立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从政治上争得了自由,掌握了自己的命运。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和保障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也否定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经济剥削,建立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这就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人民能够以平等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参与政治生活。因此,能否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根本*区别。
③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全国各族人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能否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是检验党的领导是否正确和执政能力的根本标准,也是检验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程度的根本标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通过党的领导体制实现的,集中反映在党与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关系的具体形式上。党也只有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地位。
略
第9题:
根据你对当代中国文学活动的认识,谈谈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时期文学的主导性、层次性、多样性”。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