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比较法的核心就是选择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的“可比对象”,通过将标的企业与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交易案例比较法的核心就是选择交易案例作为标的公司的“可比对象”,通过将标的企业与交易案例进行对比分析,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选项 A 和 B 的说法颠倒。上市公司比较法涉及的可比公司通常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评估结果须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选项 C 说法正确。交易案例比较法采用的可比公司一般为非上市公司,选项 D 说法错误。
A. 两种方法中对于非经营性、溢余资产负债的判断是否一致
B. 市场法对存在明显周期性波动的企业,是否只采用了波峰或波谷价格和销量等不具有代表性的指标来预测长期收入水平
C. 关注收益法估算折现率时对风险的评估与市场法调整价值比率所隐含的风险评估是否相匹配
D. 市场法中交易案例比较法应关注可比案例与评估对象的实际相似性、会计政策及税收差异、二于数据的可靠性、特殊交易背景或动机、交易价中协同效应、差异因素修正等影响
E. 收益法预测的明确增长假设与市场法中的隐含增长假设是否-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