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XX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XX千克,买方须于X年X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

题目
问答题
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XX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XX千克,买方须于X年X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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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8英镑CFR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B.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C.甲公司应承担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D.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正确答案:BD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交货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在凭文字与图样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如果表示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和大小、长短、粗细等可以标准化、规格化,则只需在合同中注明商品的等级标准规格,不必凭样品成交,故A、C项错误,B、D项正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检验权分三 种:(1)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2)以货物到岸的品质、重量为准;(3)以装运港的商检证 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 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本题的检验权属于第一种情况。

第2题:

日本乙公司向中国甲公司购买大米,双方约定“2010年通则CIF价格条件,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依据”,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该批货物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品质。但是,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现大米生虫,致使该批货物失去商销性。日本乙公司对该批大米再次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该批大米本身没有问题,是中国甲公司提供的装大米的袋子含有虫卵,那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有、

A、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为准的做法
B、中国甲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失,因为其对货物损失有过失
C、日本乙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失,因为大米商检合格,并且风险在货物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之时已发生转移
D、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
商品检验有离岸检验、到岸检验和双重检验三种,其中在卖方所在地的检验为离岸检验,所以A项正确。判断B、C两项,首先要明确风险转移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卖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本案中由于大米生虫是因为卖方提供的米袋含有虫卵,即卖方违反了其提供足以保全货物的包装的义务,所以卖方应对货损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C项错误。此外,因为本案中的货物损失是由货物的固有缺陷所致,所以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故D正确。

第3题:

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同上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 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参考答案:1、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即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差价损失负责。  2、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同样也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CE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超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第4题:

如合同中检验条款规定:如买方有品质/质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港后3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则一旦发生货损,买方最佳索赔顺序为()

  • A、卖方、保险公司、船方
  • B、船方、保险公司、卖方
  • C、保险公司、船方、卖方
  • D、卖方、船方、保险公司

正确答案:D

第5题:

中国B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陶瓷餐具。中国B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并要求买方并支付货款。过后,中国B公司外贸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全部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而损毁。 讨论:中国B公司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正确答案:中国D公司不能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因为在CFR条件下,尽管买方投保险,但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否则风险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6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50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 180美元CFR纽约,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0%,杂质不超过2%,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 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 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 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 案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B.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C.甲公司应承担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D.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正确答案:BD
关于货物的品质,在合同中通常有四种约定方式,凭样品、凭规格、凭商标、凭说明书。卖方依照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交货。在该实例中,合同中采用的是规格条款,卖方虽然寄了样品,但声明凭规格交货,货物中的品质以商检局出具的规格合格书为准,该声明已构成合同的内容。所以,卖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规格,即完成交货。货物不需与样品相一致。在贸易实务中,卖方依照合同品质条款交货的同时,还伴随其他方式,例如寄样品等,但这些未在合同中明确的方式不约束卖方。

第7题:

中国宏达公司与英国玛雅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300吨,单价为每吨65英镑,CFR曼彻斯特,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玛雅公司又要宏达公司提供货物样品,宏达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玛雅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宏达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A、宏达公司应承担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B、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C、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D、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答案:A,C,D
解析: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品质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条款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凭文字与图样。凭样品是指卖方要承担交货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凭文字与图样包括:(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2)凭说明书:(3)凭商标、牌名或产地。本题合同中约定了商品规格,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并且宏达公司明确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故A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对商品检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三种:(1)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以装船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包装证书作为合同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2)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合同中规定,商品在目的港检验,以目的港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包装证书作为合同中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3)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如复验后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可根据交验的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本题合同中约定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属于上述第一种做法,即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故C选项错误。

第8题: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8英镑CFR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B.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C.甲公司应承担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D.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正确答案:BD
[考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品质检验权
[答案及解析] BD。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交货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在凭文字与图样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如果表示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和大小、长短、粗细等可以标准化、规格化,则只需在合同中注明商品的等级标准规格,不必凭样品成交,故A、C项错误,B、D项正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检验权分三种;(1)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2)以货物到岸的品质、重量为准;(3)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本题的检验权属于第一种情况。

第9题:

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第10题:

我国A公司与荷兰的B公司以FOB条件成交一批货物,但由于B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日期某年6月8日派船来接货,直到6月20日才派船来接货。A公司可要求B公司支付由于货物积压港口所带来的费用。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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