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题翻异别勘制度

题目

名词解释题翻异别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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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法律现象与朝代对应正确的是()。

A.春秋决狱——春秋
B.亲亲得相首匿——唐朝
C.“翻异别勘”——宋朝
D.“化外人”相犯,依本俗法——元朝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历史常识。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故A项对应错误。“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的原则之一,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的罪行,均可互相隐瞒包庇,而且减免刑罚。故B选项对应错误。“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所以C选项对应正确。关于“化外人”犯罪的原则,唐代的《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所谓“化外人”,指“蕃夷之国”的人,即外国人。按照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所以,D选项对应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C选项。

第2题:

宋代一度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审判官或别一司法官府重审,称“别勘”。其中换审判官又称为、( )


A.别推 B.复推

C.再推 D.别移

答案:A
解析:
。宋代,一度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审判官或别一司法官府重审,称“别勘”。其中换审判官又称“别推”。本题正确答案是A。

第3题:

宋代法律规定,犯人推翻口供时应改换审判官重审的审判制度是( )。

A.理雪制度

B.翻异别勘制

C.鞫谳分司制

D.乞鞫


正确答案:B
解析:宋代重视证据定罪,而口供是定罪量刑不可缺少的证据,往往由于刑讯,口供与其他证据材料相矛盾。在此情况下,则实行“翻异别勘制”,即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则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审理。法律规定翻异一般不超过三次。

第4题:

宋朝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叫作( )

A.秋审制度
B.翻异别推制
C.务限法
D.审判分离制度

答案:B
解析:
翻异别推制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法律规定,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若故意诬告,称冤,经查证属实,罪加一等。

第5题:

宋代法律规定犯人推翻口供时应该重审,并改换审判官重审的诉讼制度是(  )
A.理雪制度
B.鞠谳分司制
C.翻异别勘制
D.务限法


答案:C
解析:
宋代有“翻异别勘”制度。所谓“翻异别勘”是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闻、推鞠的重审截度。因犯人翻供,所关情节重大,一般换法官审理,称“别推”,若换司法机关审理,则叫“别移”。

第6题:

共用题干

有关宋代的诉讼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诉讼中,人犯翻供,称为“翻异”
B、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重审,称“别勘”
C、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D、原被告双方均有举证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此外,宋代还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这样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体系而改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其职权主要有:(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按此职权,A是正确的。与其区别的是唐代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民国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最后一部宪法,即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比较好记忆,所以可以排除CD。易混淆的是另外三个宪法。(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在北京天坛起草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它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3)“贿选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本质上还是军阀专制,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故本题选B。通过对各个宪法性质的了解,可甄别每个宪法的内容。
除了上述四项的变化外,还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第7题:

“翻异别勘”是宋代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宋代的“翻异别勘”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差官别勘”两种形式。“移司别勘”是指由原审机关将案子交给另一个同级的司法机关复审。“差官别勘”是指原审机关将案子申报到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负责差派与原审机关不相干的另外一个机关的官员重新审理。这种情况下,往往或者是差派上级机关的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审,或者将案子移往上级机关复审。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翻异别勘”的是:
A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B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C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D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至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答案:D
解析:
解析:
第一步:抓住定义中的关键词。
“翻异别勘”包括“移司别勘”和“差官别勘”,“移司别勘”强调关键词“交给另一个同级司法机关复审”;“差官别勘”强调关键词“申报到上级机关”,“差派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审”和“移往上级机关复审”中的一个。
第二步:逐一判断选项。
A中符合“申报到上级机关”、“移往上级机关复审”,属于“差官别勘”;
B中符合“交给另一个同级司法机关复审”,属于“移司别勘”;
C中符合“申报到上级机关”、“差派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审”,属于“差官别勘”;
D中提到了“申报到上级机关”,所以将其限定在“差官别勘”的范畴内进行判断,但由于其不满足“差派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审”和“移往上级机关复审”中的任何一个,故D不属于“差官别勘”。
故正确答案为D。

第8题:

简述宋朝的“翻异别堪”复审制度。


正确答案: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别勘分为差官别推换法官审理和移司别勘换司法机关审理两种。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这种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

第9题:

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的制度,汉朝称为( )。
A.读鞫 B.录囚 C.别勘 D.翻异


答案:B
解析:
【详解】
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录囚之制对平反冤案、改善狱政、统一法律的适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被后世所沿用,直至清末。选项A不正确,汉朝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法官可依据律令条文的规定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读鞫”。选项CD不正确,翻异别勘制度是宋代的审判制度,即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改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为“别勘”。

第10题:

翻异别勘是指犯人审讯结案后在录问时、或宣判时、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提出申诉的,案件必须要重新审理。这项专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设计的复审制度始于()。

  • A、周朝
  • B、汉朝
  • C、三国
  • D、唐朝

正确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