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以保险人的承保方式为标准划分,保险可分为()A原保险B不定额保险C定额保险D再保险E超额保险

题目
多选题
以保险人的承保方式为标准划分,保险可分为()
A

原保险

B

不定额保险

C

定额保险

D

再保险

E

超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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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依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的种类包括()。

A、原保险

B、再保险

C、重复保险

D、共同保险

E、定额保险


答案:ABCD

第2题:

按照( )分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A、实施的方式

B、保险标的

C、承保方式

D、损失的范围


参考答案:C

第3题:

不承保直接保险业务,而专门经营直接保险人和再保险人转让过来的再保险业务的机构称为()。

A.专业再保险公司

B.原保险人

C.再保险人

D.保险经纪人


正确答案:C

第4题:

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及共同保险是依据( )的不同而划分

A.保险标的或保险对象

B.承保的风险

C.承保的方式

D.保险的实施方式


参考答案:C

第5题:

以保险人的承保方式为标准划分,保险可分为()。

A、原保险

B、定额保险

C、不定额保险

D、再保险


参考答案:AD

第6题:

依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分为( )。

A.原保险和再保险

B.原保险、再保险和重复保险

C.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D.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参考答案:D

第7题: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

A、原保险

B、再保险

C、财产保险

D、共同保险

E、重复保险


正确答案:A,B,D,E

第8题:

按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 )。

A.原保险

B.再保险

C.强制保险

D.共同保险

E.重复保险


正确答案:ABDE

第9题:

再保险按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对保险责任的分配方式划分,可分为哪几类?


原保险人作为分出公司与再保险人作为分入公司,他们之间在保险责任的分摊方式上可采用比例分摊责任和非比例分摊责任的方式,由此便分为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两大类。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转嫁和责任分摊,通常是基于原保险人所接纳的业务性质、保障程度、分布区域以及责任累积和承保能力的综合考虑,是多方面因素权衡的结果。原保险人自身承担的责任为自留额,转让出去的部分为分保额。自留额与分保额的选用可以保险金额和赔款金额的大小作为依据,如按保险金额确定自留额与分保额比例的,即为比例再保险,其中包括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如以赔款金额确定自留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就为非比例再保险,其中包括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巨灾超赔分保)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配保险金额,相应的再保险费计算以及赔款的分摊也全都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同一比例分担。

  (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就是原保险人将所承保的每一保险单的保险金额,按照合同订明的固定比例分给再保险人,使危险责任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实行成数比例分配。由于成数再保险是按约定比例进行分保的,因而再保险费和赔款也都按同一比例分配,所以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成数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利益完全一致为特点的再保险方式。由于承担的危险责任和所获的再保险费收入都以同一比例分配,因此所取得的经营结果,不论盈余或亏损,双方的利益关系始终是一致的。可见,这种再保险方式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也是唯一利害关系完全一致的分保方法。

  成数再保险对于缔约双方来说,手续比较简便,管理费用比较节省,每笔业务都按固定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也按各自所占的比例分摊业务管理费和赔款,同时分享保险费,权利与义务相当。因此,只要准确算出总保险费和赔款总额,便可一一推算出相应的分摊数。如一宗运输货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原保险人与三个再保险人签订成数再保险合同,自留30%,即承担300万元的保险责任,甲再保险人分担30%,也就是承担300万元的保险责任,乙再保险人承担25%,即250万元的保险责任,丙再保险人承担 15%,即150万元的保险责任。若保险费收入为1万元,则原保险人按比例得3000元,甲再保险人3000元,乙再保险人2500元,丙再保险人即为 1500元。若发生赔案也按约定的比例,由原保险人和甲、乙、丙三个再保险人共同分摊。当然其中各个再保险人也需按比例支付给原保险人一定的手续费。由此可见,原保险人与三个再保险人签订成数再保险合同,责任分担和保费分享的计算并不繁杂。因此成数再保险可适用于特种业务,如核保险、航空险、责任险、汽车险以及建工险,而且在转分保中一般也被采用。

  成数再保险方式对于分散危险责任比较彻底,它是对每一危险单位或每一保险单的责任都实行了分保。但是成数再保险一般都有最高承保限额规定,对每一危险单位或每一保险单规定最高责任限额,超过部分仍需由原保险人承担。正因为如此,成数再保险对于巨额风险,往往需配以其他形式的再保险,以进一步分散危险责任。这是因为保险金额太大,以固定比例测算的自留额和分保额自然会相当大。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都需控制各自的责任范围,因此还必须借助其他的再保险方式,以便更有效地控制责任额度。

  (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根据承揽的各类保险业务的危险性质以及自身承担能力,对每一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具体的自留责任限额,对超过确定的自留额以上部分视为溢额,转让给再保险人,并以约定的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出额,然后按照自留额与分出额对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正是由于原保险人确定了自身所承担的自留额,再保险人的责任则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计算原则,因此原保险人的责任自担数额与再保险人的责任分担数额就形成了一定的倍数关系,这便是溢额再保险归属于比例再保险方式的原因所在。

  显然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与分出额是呈倍数比例的关系,这是溢额再保险的最大特点。分出额一般称为合同限额,它是按每一危险单位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来确定的。合同的容量用线或单位表示,将自留额作为制定合同限额的基本单位。如原保险人确定的自留额是100万元,溢额在保险人最高接受限额确定为10线(即10倍),那么再保险分出额即为1000万元。溢额再保险关系确立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实际承担的比例不同于成数再保险合同的固定比例,而是随着每笔业务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的。如承接一笔200万元保险金额的业务,原保险人自留1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溢额100 万元任,双方比例关系为1:1;如若承担的业务保险金额1000万元,则原保险人自留100万元,900万元就作为溢额转让给再保险人,双方的责任比例就变为1:9的责任分担。自然,最终经营的结果对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来说也是不同的,这与成数再保险关系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利益完全一致的结果是明显不同的。

  溢额再保险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原保险人不仅可以根据其承保的不同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恰当的自留额,有效控制自身的责任,也可均衡保险金额,而且在业务选择和节省再保险费支出上有很大的主动权。保险金额小的可全部自留,由此可自留大部分保险费;保险金额大的业务,还可分层次溢额分保。在订立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基础上,再可根据需要确立第二、第三溢额再保险。

  虽然溢额再保险手续较为繁琐,需根据不同的保险金额,计算分得比例以及相应的分保费和赔款的分摊数额,编制再保险账单和统计表也较麻烦,由此而产生的管理费用也高于成数再保险,但溢额再保险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尤其适用于业务质量差异大、保险金额不均齐的保险业务,因此,也是国际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的方式之一。

  (3)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

  由于成数与溢额再保险同属于比例再保险,两者也可混合运用,因此形成了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这种再保险方式是将成数分保比例作为溢额分保的自留额,然后再以自留额的若干线数作为溢额分保的最高限额。这种混合运用在实践中也很普遍。这种再保险方式综合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的特点,既可节省再保险费用,又可简化再保险手续,因而能更好地满足多种需要。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又可称为超额损失再保险。该再保险方式对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是按约定的赔款限额或赔付率来决定的。凡损失在赔款限额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负担,超过规定限额的赔款部分,则由再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责职。其中保险责任、再保险费以及赔款的分摊都与原保险金额没有任何比例关系,而是另行约定。这种超额损失再保险,将原保险人的赔款限定在一个固定的数额或比率之内,一旦发生巨额损失,也不致影响原保险人的日常经营。当然每一再保险人也有其自身的责任限制,因而每当遇到大保额的业务还需与数家再保险公司进行分摊。总之,超额损失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每一次事故的赔付以及年赔付率都能有所控制,尤其是有效地控制了责任累积,因此,这种非比例的再保险方式也被广泛采用。

  在超额损失再保险关系中,双方业务经营的结果没有任何互相制约关系,而完全是依发生损失金额的大小为转移的。如果接连发生小额损失,全都在原保险人自负的赔款限额之内,则再保险人就无需支付任何赔款,原保险人的经营业绩便会受直接影响;而如若发生多起大额赔款,则原保险人有限额保障,赔付额得到有效控制,而再保险人则可能受累较大。超额损失再保险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是没有比例关系的,如约定自负责任额为150万元,分保责任为为260万元,则发生损失在150万元以内的,全都由原保险人负责支付,如损失260万元,则原保险人负责150万元,再保险人负责90万元。如若损失超过260万元,仍需由原保险人负责赔偿。超额损失再保险的具体种类可以分为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和年赔付率超赔分保

  1、险位超赔分保

  险位超赔分保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损失赔款作为计算原保险人自留责任和分保责任数额的基础。在规定限额内的损失赔款由原保险人自担,超过限额的则由再保险人负责赔偿。既然险位超赔分保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损失赔款为基础的,因而对于危险单位的正确划定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要恰当判定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程度。据此才能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当然再保险人在接受分保责任的同时,也意味着同意原保险人关于一个危险单位的划定。

  2、事故超赔分保

  事故超赔分保是以一次保险事故在特定时间内所造成的赔款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它可以解决一次事故造成多个危险单位损失而形成的责任累积。这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和经济高度发展,一次灾害可能造成巨额损失不断增多的今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然事故超赔是以一次保险事故在特定时间内所造成的损失为估算基础的,因而对一次事故的准确界定无疑成为关键性的问题。一次事故的划定,一般是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加以限定的。如通常规定飓风、暴风雨持续 48小时的损失为一次事故。地震、火山爆发72小时的损失为一次事故。空间限制是对遭灾地区的划定,如洪水以河盆或分水岭划分洪水区。

  巨灾的发生对于任何一个保险公司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客观上需要广泛分散风险。原保险人可以根据需要也可分若干层次的超额损失再保险,层层分散危险责任,使各个再保险人的责任也能得到有效控制。如原保险人的赔款自负额规定为150万元,第一层的超赔损失再保险人负责150万元以上的110万元,第二层超赔损失的再保险人负担超过26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这样层层分担,就有效地控制了各的自的责任。当然各个层次的再保险费率是不同的,主要是根据赔案损失发生的客观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巨灾发生的概率较小,因此层次越高再保险费率就越低。

  由于超赔损失再保险是按合同年度预先支付再保险费的,而且不必提供保费准备金,有利于再保险人运用资金,再加上巨灾的随机发生率周期较长,如地震就有平静期和活跃期交替周期,风灾平均若干年遭遇一次,其中偶然性的因素较大,因而有些再保险人也愿意分入这种超赔损失再保险。

  3、年赔付率超赔分保

  年赔付率超赔分保即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每个年度的赔付率来计算自留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是以原保险人某类保险业务全年损失的赔付比率为基础的。而赔付率是以一年中积累的赔款额与全年保费收入净额的比率计算而得的,在约定的赔付率以下由原保险人自己承担,超过约定的赔付比率,再保险人才予以负责,但其也有责任限制,超过再保险人责任限制以上的,仍需由原保险人负责。

  全年赔付率的责任限制对于原保险人稳定经营业绩是个有力保障;同样,再保险人有了责任限额控制范围,也能够基本把握最大可能的赔付分摊金额,从而顺利地分担危险责任,所以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也可称为损失限额再保险。上述比例再保险方式和非比例再保险方式在实际业务中还常常配合运用,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以人寿保险的种类,可分为: 1、 定期人寿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死两全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与生存保险...保险公司之间死差和费差差异不大

第10题:

再保险经纪人的任务是( )。

A.代表再保险人承保业务

B.与原保险人分摊承保业务

C.为原保险人安排分保,为再保险人介绍分入业务

D.为投保人另外选择保险人进行重复保险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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