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李亮和李光同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

题目

李平、李亮和李光同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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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乙和丙同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A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A在不满足于用甲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A.代位行使甲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甲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D

第2题:

张A、张B、张C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A欠李A人民币10万元(该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无力偿还。同时,李A尚欠该普通合伙企业的货款10万元,那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李A可以采取()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
A.主张以其对张A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货款
B.代位行使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直接变卖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予以清偿


答案:C
解析:

第3题:

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答案:C
解析:
【考点】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李南和张西为合伙人。正确答案应当是C。选项D中,根据上述《民通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对外部无效,对外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该字据在合伙内部是有效的。因此选项D错误。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其权利的行使无法得到保障。张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有:
A:张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张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
C:张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D:张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D
解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
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
《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第5题:

张、王、李共同设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甲,张为有限合伙人,王和李为普通合伙人。现刘某因一笔业务多次到甲企业进行洽谈,每次都是张某和王某接待并商谈业务细 节,但是均没有告知张是有限合伙人这一情况。后张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刘签了购货合同,刘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甲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已经无法清偿。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张是有限合伙人,所以无需对合伙企业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因为张执行了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此转变为了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张与王、李均应对刘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普通合伙人李没有过错,也没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以无需对刘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B选项错在 “由此转变为了普通合伙人”。 张应当和普通合伙人王、李一同对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题容易出错的是D选项, 虽然该笔交易李没有过错,但由于李身份是普通合伙人,所以李要承担连带责任。《合伙 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该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 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 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 人进行交易的,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6题:

甲乙丙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债权人李某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李某在不满足于用甲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股票和公司债券都属于有价证券。但它们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1)代表的关系不同,债券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股票形成的是股权关系; 
(2)债券的本金可到期退还,而股款不能随时退还; 
(3)股票的风险比公司债券大; 
(4)债券的持有人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优先于公司股东得到债务清偿。

第7题:

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正确答案:C

第8题:

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正确答案:C
[考点]个人合伙的认定
[解析]《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必须具备下列要件:(1)合伙必须由2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2)合伙人之间必须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3)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但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所以,并不需各合伙人都参与合伙经营,只要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本题中,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毫无疑问王东属于合伙人;李南和张西虽然不参与经营劳动。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故也应当认定为合伙人。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是错误的。选项D考查的是合伙债务的承担。按照传统民法理论,由于合伙没有独立人格,所以各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应当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3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来按约定分担或者来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可知,本题中,作为合伙人之一的李南,虽然退伙,仍然要对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李南在退伙时,却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对该字据的效力,不应一概而论,而应从对内、对外两方面效力加以考查。在对外效力上,由于该字据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用意见》第53条强制性规定,所以对合伙债务的债权人而言应当是无效的;在对内效力上,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台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知,在对内关系上,李南、王东、张西兰人可以按照协议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李南承担合伙债务后。可以依据该字据的约定向王东和张西进行追偿,故该字据对内是有效的。选项D没有区分字据的对内、对外效力,一概加以否认是错误的。

第9题:

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正确答案:B
解析:(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