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夫妇在儿子甲周岁生日时到乙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留念,乙照相馆保留了该照片的底片,随后卖给了个体

题目

某夫妇在儿子甲周岁生日时到乙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留念,乙照相馆保留了该照片的底片,随后卖给了个体户丙用以制作挂历,丙随后又将其卖给护肤品生产商丁,用以进行广告宣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丁均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B.乙、丙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但丁不构成侵权

C.乙、丁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但丙不构成侵权

D.丙、丁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但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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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照相馆对于拍摄和洗印工作中产生的报废照片或者底片,应该()
派专人销毁

第2题:

陈兴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 相馆为儿子拍照纪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 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张某又将该底片卖 给兰星香皂厂作婴儿香皂广告之用。在本案中,侵害 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谁?( )
A.刘某和张某,不包括兰星香皂厂
B.张某和兰星香皂厂,不包括刘某
C.刘某和兰星香皂厂,不包括张某
D.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侵害肖像权的问题。侵害肖像权 必须坚持两个条件,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 利为目的。故本题中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均为侵 权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应为D。

第3题:

甲为唐山大地震的一位幸存者,在这场劫难中失去了双亲,且因当时年龄太小,对父母没有任何印象。一次偶然的机会,甲得到了一张父母的遗照,欣喜若狂,遂到某照相馆做技术处理,但照相馆却将照片弄丢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可以要求照相馆承担哪些责任?()

A.因为甲对于该照片具有特殊的精神利益,故甲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对于甲的精神损害,照相馆无从预见,故不应赔偿
C.若双方就损失赔偿额有特别约定,照相馆应承担约定赔偿责任
D.即使双方有特别约定,因为合同法不予调整精神损害,照相馆亦不承担责任

答案:A,C
解析:
。依《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题中,父母遗照对于甲而言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故甲可请求损害赔偿,故本题A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对于赔偿额有约定的,应依照约定,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C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第4题:

张某带着才出生100天的儿子到某摄影社拍摄百天照片。为了保证效果,摄影师为其拍摄了两张照片。当张某去取照片时,该摄影社只交给张某其中一张底片和照片,告诉他另一张由于底片不好,所以没有冲洗。但是3个月后,当张某路过该摄影社时,却发现其橱窗里挂着儿子的照片。张某立即找到摄影社,认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照片挂出,侵犯了儿子的肖像权,要求摄影社取下照片并归还底片。但摄影社却说,照片是我们拍摄的,是我们的作品,我们有权展示。同年11月,张某在某摄影作品展览上又看到了儿子的照片。于是,张某再次找到该摄影社,问其是不是他们向展会提供的,摄影社承认是他们提供的,但认为自己并未侵犯张某及其儿子的权利。双方争持不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结合相关的法律对上述事件进行分析。


正确答案:
肖像权是公民自己使用和同意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包括本人对肖像的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肖像是公民个人的真实形象,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物。肖像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体现和维护人格尊严方面的利益;肖像权又是一种专有权,是公民所特有的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肖像。《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可见,肖像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未成年人当然也享有此项权利。《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在使用特定未成年人照片时,对于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在该事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属于肖像使用权上的纠纷。首先,该摄影社未经婴儿的法定监护人张某的同意,在其橱窗内展示婴儿的照片以及向展览会提供带有婴儿照片的展览作品,这些行为都违背了使用公民的肖像应经公民本人同意,而对于未成年人应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其次,摄影社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是典型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摄影社先是在其橱窗内展示张某儿子的照片,这一行为具有为其摄影社做广告的性质,实际上是一种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就构成一种侵权行为。而后,摄影社又有偿向展览会提供展览作品,其营利目的显而易见,其行为直接违背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法律规定,构成了侵权行为。最后,该摄影社认为其拥有为顾客所拍照片的著作权,这一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张某儿子的照片是摄影社的作品,但它是为顾客服务并由顾客支付报酬而取得的,这种服务的性质,顾客不但有权取得照片,还有权取得底片,同时只有顾客才有权利决定是否冲洗、扩印或是销毁等。照片虽为摄影作品,具有著作权的性质,但因照片是公民肖像权再现的载体,因此著作权与肖像权是不可分割的,且肖像权应优先考虑。所以,该摄影社没有维护顾客的肖像权,构成了侵权。

第5题:

陈兴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纪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兰星香皂厂作婴儿香皂广告之用。问:在本案中,侵害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谁?( )

A.刘某和张某,不包括兰星香皂厂

B.张某和兰星香皂厂,不包括刘某

C.刘某和兰星香皂厂,不包括张某

D.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


正确答案:D
「考点」肖像权;共同侵权行为
「解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构成共同侵权。

第6题:

甲为唐山大地震的一位幸存者,在这场劫难中失去了双亲,且因当时年龄太小,对父母没有任何印象.一次偶然的机会,甲得到了一张父母的遗照,欣喜若狂,逐到某照相馆做技术处理,但照相馆却将照片弄丢了.根据《合同法》,甲可要求照相馆承担何种责任?【】

A.因为甲对于该照片具有特殊的精神利益故甲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对于甲的精神损害,照相馆无从预见,照相馆应承担约定赔偿责任

C.若双方就损失赔偿有特别的约定,照相馆应承担约定赔偿责任

D.即使双方有特别约定,因为精神损害合同法不予调整,照相馆亦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C
[解析]依据《合同法》11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应选B;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 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选C.

第7题:

小明的父母在其周岁生日时到照相馆为其拍照纪念,摄影师擅自将照片加洗后拿去参加摄影展,小明的父亲将照片分送给亲朋友好友,摄影师擅自将照片底片卖给某食品厂用作小儿营养餐的广告贴,某消费者将用后的带有小明肖像的包装盒作字纸篓使用。以上侵害小明肖像权的侵权人有()

A.小明的父母

B.摄影师

C.食品厂

D.消费者

E.小明的父亲


参考答案:B, C

第8题:

陈兴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张某又将底片卖给兰星香皂厂作婴儿香皂广告之用。在本案中,侵害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谁?( )

A.刘某和张某,不包括兰星香皂厂

B.张某和兰星香皂厂,不包括刘某

C.刘某和兰星香皂厂,不包括张某

D.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


正确答案:D

第9题:

徐某夫妇在女儿徐灵周岁时去一家影楼拍照留念,照像师刘某翻拍了徐灵的底片,将其卖给了印刷个体户陈某制做挂历,陈某又将该底片卖给兰花日化厂做商品广告,本案中,侵害徐灵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A刘某和陈某

B陈某和兰花日化厂

C刘某和兰花日化厂

D刘某、陈某和兰花日化厂


参考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