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承诺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简述承诺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第4题:
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后履行的顺序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或届满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是指不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导致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消灭,而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因此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产生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履行或适当履行了合同债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此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第5题:
简述承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第6题:
简述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1)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
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自动投案;
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
第7题:
简述特别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
第8题:
第9题:
试述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