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监理合同的不妥之处:①监理单位虽然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就工程的实施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对某些重大问题还必须由建设单位做出决定,因此,监理单位不能也不可能是工程唯一的最高管理者。②监理单位应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以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监理。因此,它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行使自己的权力,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③建设单位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参与监理工作是可行的,但不能称之为合作监理。合作监理是指监理单位之间的合作。④上述监理单位参与监理的人,工作时不能作为建设单位的代表,只能以监理单位名义和人员进行活动。⑤建设单位代表不可以直接向施工单位下达指令,而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指令。监理的三大控制目标是相互联系的,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统一控制,才能对工程实行有效的控制。否则监理工程师将失去对工程的控制。⑥监理单位努力使规定的工期提前,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给予奖励,但不是利润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