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讯问刘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题目
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讯问刘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A.传唤刘某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讯问
B.上述传唤持续的时问不得超过12小时
C.如刘某已被拘留或者逮捕,可以在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的场所进行讯问
D.到刘某住所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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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刘某与陈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刘某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办理刘某的审查批捕时,发现对陈某也应当逮捕.这时,检察院该如何处理?

A.本案不是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检察院应当对刘某批准逮捕,对陈某置之不理

B.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建议公安机关重新对刘某陈某两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

C.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陈某提请批准逮捕

D.对检察院的建议,如果公安机关说明不提请逮捕的理由,但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可以对陈某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正确答案:CD
73.【答案】CD 【考点】 审查批准逮捕【解析】 《高检规则》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2题:

孕妇刘某因为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现金2000元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其讯问后,让其家人交纳了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将其领回家,并要求刘某随传随到。公安机关对刘某采取的是()强制措施。

A.拘传

B.取保候审

C.监视居住

D.拘留


正确答案:B

第3题: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 50~54 题:

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第 50 题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讯问刘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A.传唤刘某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讯问

B.上述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如刘某已被拘留或者逮捕可以在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的场所进行讯问

D.到刘某住所进行讯问


正确答案:ABCD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l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公安部规定》第176条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第4题:

下列哪个案件中,公安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A:检察机关对于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请求公安机关以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
B: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改判无罪的
C:刘某和张某吃饭时与人争执,张某将某人捅死,两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经过审查,查清刘某并没有实施危害行为,将其释放
D:刘某和张某吃饭时与人争执,张某将某人捅成重伤,两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定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刘某释放,刘某提出赔偿请求

答案:C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A、D项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检察院,B项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一审法院,C项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机关。故C为正确答案。

第5题:

被害人王某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强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A:公安机关撤销该案
B: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D: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属于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第6题:

刘某是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刘某担任该案的鉴定人。该案被告人提出刘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有权对刘某的回避作出决定的是( )。

A.刘某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答案:B

第7题:

某工厂职工刘某因故意杀人嫌疑被公安机关逮捕,经过公安机关的继续侦查发现刘某无罪,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刘某被逮捕期间,工厂不能解除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B、刘某被逮捕期间,工厂可以不付给刘某工资,不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
C、刘某被无罪释放后,工厂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D、刘某被无罪释放后,工厂应补发给刘某逮捕期间的工资

答案:D
解析: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而无权解除劳动合同,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劳动合同的效力被暂时中止,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必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也不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后被释放的,暂时停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当然恢复,所以C选项的说法正确。劳动者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由有关部门赔偿,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第8题:

某案,被害人刘某在大街上因为小事与王某争吵,争吵过程中,王某拔出水果刀朝着刘某的腹部捅了一刀,然后逃跑,经鉴定构成轻伤。刘某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那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B.轻伤害是自诉案件,所以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诉

C.公安机关应当要求被害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便不立案侦查

D.公安机关应当等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再立案侦查


正确答案:A
轻伤害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部分案件属于可以提起自诉的情形,自诉并非此类案件唯一的选择。在本案中,刘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意味着他愿意采取公诉形式,因此公安机关只能以公诉案件立案侦查。立案并不要求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同样也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因此BCD均错误,只有A正确。

第9题:

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査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讯问刘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传唤刘某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讯问
B.上述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如刘某已被拘留或者逮捕,可以在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的场所进行讯问
D.到刘某住所进行讯问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项错误。

第10题:

下列关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中的分工表述正确的是

A.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问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检察院应当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B.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
C.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强奸罪。检察院应当将刘某的强奸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D.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其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该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需要将案件送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答案:B,C
解析: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选项A,刘某的贪污贿赂案件属于检察院侦查的案件范围,至于非法拘禁案件,注意,如果是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则属于检察院侦查,如果是没有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则属于公安机关侦查,这是本题最大的陷阱。从题干中的案情可知,本案的非法拘禁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因此也属于检察院侦查范围,所以并不需要移送到公安机关,A选项错误
选项B,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査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又根据《高检规则》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可见,B项中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査。B正确。
选项C,根据《六机关规定》第I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75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选项中强奸案属于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应当将刘某的强奸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所以选项C正确
选项D,根据《高检规则》第39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弘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选项中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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