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15岁)与乙女(13岁)在同一所中学上学,二人在参加校文体活动时相识并成为好友,关系日渐密切。某日二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时被发现。据甲交代,二人还曾在自己家中发生过一次性关系。甲、乙均表示是双方自愿。乙的家长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经调查二人确属自愿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甲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题目
甲男(15岁)与乙女(13岁)在同一所中学上学,二人在参加校文体活动时相识并成为好友,关系日渐密切。某日二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时被发现。据甲交代,二人还曾在自己家中发生过一次性关系。甲、乙均表示是双方自愿。乙的家长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经调查二人确属自愿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甲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构成奸淫幼女罪
B.构成强奸罪
C.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D.构成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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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男(15岁)与乙女(13岁)在同一所中学上学,二人在参加校文体活动时相识并成为好友,关系日渐密切。某日二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时被发现。据甲交待,二人还曾在自己家中发生过一次性关系。甲、乙均表示是双方自愿。乙的家长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经调查二人确属自愿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甲的行为( )。

A.构成奸淫幼女罪

B.构成强奸罪

C.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D.构成猥亵儿童罪


正确答案:C
解析: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题中,甲、乙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完全自愿,而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C是正确的。

第2题:

甲男与乙女在火车站候车室相遇,乙女主动约甲男到外面走走,二人至公园僻静处发生了性关系。经查,乙女系精神病患者,甲男不知此情。甲男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强奸罪
C.构成强奸罪但应从轻处罚 D.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


答案:A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 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这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不定强奸罪。题目中乙出于自愿,甲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且不知道乙为精神病患者,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第3题:

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商场内行窃,各自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下列对甲、乙二人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

A.甲、乙二人是共同实行犯

B.甲、乙二人互为片面共犯

C.甲、乙二人互为间接正犯

D.甲、乙二人不构成盗窃罪共犯


正确答案:D
解析:共同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共同引起危害结果发生,他们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均有因果联系,共同实行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片面正犯是指暗中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犯罪行为的实施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帮助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二是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甲、乙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4题:

(四)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据此可知,手机网络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选项B错误,按照规定,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可知,不是“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
选项C错误,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是“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换句话说,即使甲女不认可,但依法查证属实的证据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

选项D错误,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网络聊天记录”涉及到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第5题:

(四)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本案后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不公开审理
B、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法院应给予补助
C、甲女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
D、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据此可知,有权要求补助的是证人,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第6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冒充妇女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时,黑夜中的该妇女以为甲是自己的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甲不成立强奸罪 B.乙女身材高大,谎报年龄,甲确实不知道乙女不满14周岁,在乙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甲成立强奸罪 C.甲女以为和狱警乙发生性关系,乙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乙并没有释放其丈夫。乙成立强奸罪 D.甲(厂长)利用职权对该厂职工乙女说,如不和自己发生关系将丢掉工作,乙女怕失去工作不敢反抗,被迫与甲发生关系,甲成立强奸罪


正确答案:D
A选项,显然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成立强奸罪,故A错误。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故B错误。
利用职权,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而男女双方相互利用,各有所图,女方以肉体换取私 利条件的,属通奸行为。区分的标准在于男方是否利用职权进行胁迫。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第7题:

甲男与乙女在火车站候车室相遇,乙女主动约甲男到外面走走,二人至公园僻静处发生了 性关系。经査,乙女系精神病患者,甲男不知此情。甲男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强奸罪
C.构成强奸罪但应从轻处罚 D.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


答案:A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 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 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 时的真实意愿,这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 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不定强奸罪。题目中乙出于自愿,甲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 段,且不知道乙为精神病患者,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第8题:

甲男与乙女于2004年3月离婚。离婚后,甲男与丙女谈恋爱,但仍和前妻共同租房同居。11月某日,甲男将乙女装有大量现金的背包拿走。当天两人发生争吵,乙离开家,当晚甲男试图说服前妻跟自己回家。当时二人在一座桥上,乙女靠在桥的护栏边不从,两人在争执中一起翻入河中。落水后,甲男自己潜水上岸,逃离现场。乙女溺水身亡。关于甲男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恋爱期间与前妻同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B.前妻乙女溺水时甲不救助是不作为犯罪

C.拿走乙女存款单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D.与乙女已经离婚,乙女溺水时不救助不成立犯罪


正确答案:ACD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甲男与乙女离婚虽然生活在一起,但是经济已经互相独立,因此,甲拿走乙女现金的行为构成盗窃,但是乙女之所以落水是由于甲男的先行行为引起的,故甲男对乙女落水后应予救助,其对乙女不予救助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第9题:

某男甲22岁,某女乙13岁,二人系邻居,甲男觉得乙女年幼无知,于某一天将乙女骗到家中,以带乙女外出旅游作为条件,征得乙女同意,和乙女发生性关系。甲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B.强奸罪
C.不构成犯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解析:

第10题:

(2005年真题)甲男(15岁)与乙女(13岁)在同一所中学上学,二人在参加校文体活动时相识并成为好友,关系日渐密切。某日二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时被发现。据甲交待,二人还曾在自己家中发生过一次性关系。甲、乙均表示是双方自愿。乙的家长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经调查二人确属自愿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甲的行为(  )。
A.构成奸淫幼女罪
B.构成强奸罪
C.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D.构成猥亵儿童罪


答案:C
解析:
解析: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已经取消,排除选项A。猥亵儿童罪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猥亵故意是刺激或满足性欲,如儿童是幼女,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的意图,否则构成强奸罪,因此,选项D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本案,甲男尽管已满14周岁,但其与乙女发生性关系,二人确属自愿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强奸罪,选项C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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