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家张某将其创作的《戏虾图》卖给画店老板李某。后来张某所在单位拟举办一次美术展览,张某于是去找李某要画展览,李某唯恐画丢失了,故不同意。张某于是请一位在机关工作的同志去吓唬一下。后来李某一怒之下将画撕毁。张某于是状告李某侵犯其著作权。

题目
画家张某将其创作的《戏虾图》卖给画店老板李某。后来张某所在单位拟举办一次美术展览,张某于是去找李某要画展览,李某唯恐画丢失了,故不同意。张某于是请一位在机关工作的同志去吓唬一下。后来李某一怒之下将画撕毁。张某于是状告李某侵犯其著作权。
问:(1)张某对画有什么权,为什么?
(2)李某对画有什么权,为什么?
(3)该画的展览权归属谁,为什么?
(4)李某毁画行为是否侵犯张某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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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画家张某将其创作的《戏虾图》卖给画店老板李某。后来张某所在单位拟举办一次美术展览,张某于是去找李某要画展览,李某唯恐画丢失了,故不同意。张某于是请一位在机关工作的同志去吓唬一下。后来李某一怒之下将画撕毁。张某于是状告李某侵犯其著作权。
问:(1)张某对画有什么权,为什么?
(2)李某对画有什么权,为什么?
(3)该画的展览权归属谁,为什么?
(4)李某毁画行为是否侵犯张某著作权?


答案:
解析:
(1)张某对该画有著作权,因为其创作了该作品。
(2)李某对该画有所有权,因为他买的是该画的载体。
(3)该画展览权归李某,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展览权随原件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4)李某不侵犯张某的著作权,因为他有权处分画的载体。

第2题:

张某对王某心存怨恨,于是在王某的食物中投放毒药,王某食用后被毒死。这时李某到张某家玩,了解情况后,与张某一同将尸体掩埋。后来民警询问李某,李某称自己对王某死亡一事不知情。关于张某、李某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构成包庇罪
C.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无罪
D.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构成遗弃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认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事前无通谋的帮助行为,张某、李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处罚。

第3题:

张某从画家李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则张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

A.展览权

B.改编权

C.出租权

D.复制权


答案:A
解答:著作权与物权是可以分离的,但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物权有时会出现重叠,因为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的物权与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人时,展览权虽属于著作财产权,但行使时必须借助于作品载体才能实现,因而必然受作品原件物权的制约。为此,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可见除展览权外的著作权仍归画家李某所有。

第4题:

张某(17周岁)和李某因同时喜欢一个班花而产生矛盾,后来班花选择李某。张某对朋友孙某说自己咽不下这口气,一定要杀了李某。随后,张某购买了匕首,在李某摆摊必经的路口等待。结果等了半天,发现来人是李某的弟弟李二。张某心想谁都一样,于是举匕首对李二刺去。李二躲闪不及,被刺死。张某见李二身上钱包里有大量现金,于是将钱包拿走。后来案发张某被抓获。
张某已满17周岁,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因不满十八周岁,因此不构成犯罪
B.对其不适用死刑
C.在审判的时候,没有通知其父母到场
D.因该案在社会反响较大,法院决定对该案公开审理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因此选择B项。

第5题:

张某(17周岁)和李某因同时喜欢一个班花而产生矛盾,后来班花选择李某。张某对朋友孙某说自己咽不下这口气,一定要杀了李某。随后,张某购买了匕首,在李某摆摊必经的路口等待。结果等了半天,发现来人是李某的弟弟李二。张某心想谁都一样,于是举匕首对李二刺去。李二躲闪不及,被刺死。张某见李二身上钱包里有大量现金,于是将钱包拿走。后来案发张某被抓获。
如果在被抓捕后,张某称自己一年前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则对张某的行为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供述自己以前盗窃的行为是自首行为
B.张某构成累犯
C.对张某应从重处罚
D.对张某应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张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被判刑且执行,所以供述行为不是自首。《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因张某不满18周岁,所以不是累犯,也不应从重处罚。《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选择D项。

第6题:

张某与李某订立合同,将自己的一幅名画卖给李某,在交付之前,该画被赵某盗走,转卖给周某。表述正确的是:
A.该画的著作权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B.周某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张某可要求周某返还该画,李某亦可
D.张某可要求周某返还该画,但李某不可


答案:D
解析:
《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著作权只能属于作者享有。A项说法错误。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周某不能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B项错误。张某作为所有权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李某无此权利,因该动产尚未交付,李某尚未取得画的占有,因此,既无原物返还请求权,亦无占有返还请求权。依《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所以李某并未取得所有权。

第7题:

张某24岁,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他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一幅国画出售给李某,收取画的费用,井将画给了李某。事后张某的配偶对该买卖不予承认,要求李某返还该画。张某出售该画的行为属于( )。

A.无效
B.可撤销
C.待定
D.有效

答案:D
解析:
对于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但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合同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张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认定为有效。

第8题:

下列情况可以适用返还原物的包括( )。

A.李某借给张某一台电脑,张某谎称丢失拒绝返还

B.李某的电脑被张某偷走,张某将电脑送给孙某

C.李某将电脑卖给张某,张某又将电脑转卖给孙某,但一直不支付李某价款

D.李某借给张某一台电脑,张某将其卖给善意的孙某


正确答案:AB
C项李某应依据违约责任要求张某赔偿损失,D项孙某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只能要求张某赔偿。

第9题:

张某(17周岁)和李某因同时喜欢一个班花而产生矛盾,后来班花选择李某。张某对朋友孙某说自己咽不下这口气,一定要杀了李某。随后,张某购买了匕首,在李某摆摊必经的路口等待。结果等了半天,发现来人是李某的弟弟李二。张某心想谁都一样,于是举匕首对李二刺去。李二躲闪不及,被刺死。张某见李二身上钱包里有大量现金,于是将钱包拿走。后来案发张某被抓获。
张某杀死李二后拿走钱包的行为应定性为()。

A.抢劫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抢夺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中张某开始并没有抢劫的故意,他杀死李二是故意杀人,至于其后来拿走钱包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因此选择B项。

第10题:

李某,1985年1月8日出生;孙某,1973年8月出生,后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5刑满释放。李某从朋友处借了一把猎枪,1999年1月8号晚10时许,两人共同持枪出去打狗,但没有打到,于是两人窜到村民张某家偷鸡,孙某进屋盗窃,李某持猎枪在门外望风,孙某刚偷了2只鸡,正在离开时,被张某发现,张某正要抓他们,李某往门口开了一枪,正中门框,于是孙某趁机逃走。张某发现地上有一丢失的枪托,于是在门旁守候,后来李某与孙某发现枪托丢失,担心无法归还,于是决定回去寻找,走到张家门口,张某刚一起身,李某就向张某开了一枪,正中头部,张因而死亡。问:李某与孙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李某不构成犯罪。因为李某不满1,1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要求。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负刑事责任。一般的犯罪,行为人必须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就应该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周岁的计算,以满周岁生日当天过24时为准。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就发生在其14周岁生日当天,但没过当天24时,因此,李某的法定年龄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2)孙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和刑法理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孙某进屋偷鸡,并且指使李某持枪在门外望风,在被张某发现以后,李某采用开枪的暴力方式,使孙某逃避抓捕。尽管盗窃的数额较小,但同样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3)孙某不对李某的杀人行为负责。从案件发展过程看,两人折回张某家寻找丢失的枪托,但孙某没有杀人的意图,也没有授意李某杀人,而且该行为也不包括在两人一开始的行为故意中。在看到张某以后,开枪杀人完全是李某一人所为。虽然李某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行为完全在孙某的故意范围之外。因此,孙某对李某的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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