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计划建一厂房,于2010 年2 月向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证》,并于4 月开工建设,7 月底竣工验收,并于8 月初请规划局进行验收。8 月初收到规划局寄来的《行政罚款决定书》。后建设单位不服,9 月初向规划局提请行政复议,规划局不予处理。

题目
某建设单位计划建一厂房,于2010 年2 月向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证》,并于4 月开工建设,7 月底竣工验收,并于8 月初请规划局进行验收。8 月初收到规划局寄来的《行政罚款决定书》。后建设单位不服,9 月初向规划局提请行政复议,规划局不予处理。
  【问题】
  双方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存在什么问题,并说明原因。规划局能否撤销或者收回《行政罚款决定书》。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2)规划局验收程序不合法,因为在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中不能内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在验收申请不能通过的情况下执行了验收程序不合法。
  (3)规划局在验收的同时送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在做出决定前,将处罚理由、依据、违法事实、拟作何种处罚等情况告知违法者,并告知其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
  (4)建设单位向规划局提请行政复议不对,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或者规划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根据《行政处罚法》,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能够责令行政机关改正。因此,本题中,由于规划局验收程序不合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应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建设单位补办各项手续后,重新确定对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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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规划局针对一公司提出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举行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

A.规划局可以抛开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B.听证笔录可以作为规划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

C.规划局可以根据听证笔录以外的事实为依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D:规划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正确答案:D
为了防止听证流于形式,《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就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的约束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故选D项。

第2题:

某市规划局依照省建设厅发布的《城市日照间距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批准了某工程建设,相邻住宅中的一些住户认为规划局依据的《技术导则》不符合国家规定,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拟申请行政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的是( )。

A.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
B.向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
C.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D.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C
解析: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①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②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3题:

李某向规划局申请建设楼房的规划许可,规划局审查后认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规划局一般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作出决定

B.规划局作出书面决定后,无需再颁发规划许可证

C.规划局应当公开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公众有权查阅

D.公民王某若认为该行政许可侵犯其合法权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C

第4题:

某市政道路经过某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道路及其地下管道规划线路图。市规划局与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沟通、确认后,决定不予公开。李某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不予公开决定不影响李某的实体权利义务,故李某无权起诉
B:市规划局为被告
C:市规划局、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共同被告
D:市规划局为被告,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第三人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据此,只要申请而未获信息,即可起诉,不需要考虑不予公开决定是否实际影响李某的实体权利义务。故A项“李某无权起诉”的说法错误。该《规定》第4条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所谓“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是指对外决定机关。据此,市规划局决定不予公开前,尽管与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沟通、确认,但被告仍然是市规划局。故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市规划局不予公开决定并不实际影响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故D项“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第三人”的说法错误。

第5题:

吴某于2013年3月欲将自己所有的两间西房改建为北房,与北邻赵某达成协议,并报区规划局审批。区规划局审查后批示:“同意调向建北房三间,东墙做天沟,向东流水。”5月初,吴某按批示在新建北房后檐下用白铁做了一条长6.35米的水槽。后区规划局于5月20日通知吴某应改在西墙作天沟,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区规划局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区规划局的行为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
B: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性质
C: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性质
D:区规划局的两次行政行为都应当被看做是无效的

答案:C
解析:
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区规划局并无先允许东墙做天沟,后又要求西墙做天沟的自由裁量权,故A项错误。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即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本题中,5月20日,区规划局的批示显然尚不具有确定力,因为直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既然区规划局的批示不具有确定力,后区规划局的通知显然不违反确定力,故B项错误。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在本题,区规划局先允许东墙做天沟,后又要求西墙做天沟,显然是随意更改自己的决定,故C项正确。在本题,区规划局的批示并不具有明显违法情形,显然谈不上无效,故其第一次的行政行为并非无效,D项错误。

第6题:

某市规划局对某建设项目行政处罚不当,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受害人要求国家行政赔偿,应当向( )提出。

A.市政府
B.市人大
C.市法院
D.市规划局

答案:D
解析:
市规划局

第7题:

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县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B.行政复议期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改变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C.若刘某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则不能再提出复议申请
D.行政复议期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审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8题:

某区公安局向市规划局申请批准建设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并交付使用,后发现该住宅结构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B.判决被告市规划局承担赔偿责任

C.维持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D.责令被告市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正确答案:ABD
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58条的规定,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规划局作出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BD项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 条第1项不能作出维持市规划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因此,C项不当。

第9题:

某小区居民刘某等11人向区规划局申请公开本小区地下管道线路图。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区规划局决定拒绝提供。刘某等11人不服申请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复议被申请人是区规划局
B:本案复议被申请人是市规划局
C:刘某可以委托1至3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D:刘某等11人应当推选2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答案:B
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为经批准案件,被申请人应当是批准机关市规划局。故A项错误,B项正确。该《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故C项“1至3名”错误。该《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故D项“2至5名”错误。

第10题:

某县政府规定本县建设商品房的许可由县建委统一办理。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建委申请建设商品房的许可。县建委收到申请后转告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等部门征询意见。县规划局以不符合规划条件为由提出不予许可意见。县建委根据县规划局意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该企业不服起诉。本案被告是:()

A:某县政府
B:县建委
C:县国土资源局
D:县规划局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所谓“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是指在统一办理中提出实质不利意见的机关,而非一定是统一办理机关。在本题,县建委根据县规划局意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故县规划局的意见对该企业具有实质不利影响,故县规划局为被告。本题应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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