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0日甲向乙借款2 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5年10月13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牛犊一头。根据上述情形,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题目
2005年10月10日甲向乙借款2 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5年10月13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牛犊一头。根据上述情形,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5年10月10日
B.牛犊应当归乙所有
C.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5年10月13日
D.牛犊应当归甲所有,乙应当将牛犊还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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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向乙购买一头母牛,双方约定由甲先将母牛牵回家。三天后甲把购牛款送到乙家。甲将母牛牵回家的当天晚上,母牛生了一头小牛。第三天,甲送钱到乙家时,告诉了乙此事,乙当即表示小牛应当归自己,对于小牛的归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归属于甲

B.归属于乙

C.小牛的归属与母牛的交付时间有关

D.小牛的归属与购牛的支付时间有关


正确答案:AC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故本题答案选AC。

第2题:

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正确答案:BD
[解析]本题的考查点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及质物所生孳息的法律效果,《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选B项.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注意该条中的“收取”二字的法律含义是“取得占有权”,是质权及于孳息的权利外观,而非“取得所有权”.

第3题:

2006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6年10月5日,小牛归甲所有,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6年10月8日,小牛归乙所有

C.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6年10月5日,小牛应归乙所有

D.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6年10月8日,小牛应归甲所有,但不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参考答案:A

第4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约定,由甲代为占有该汽车。甲将该汽车出租于丙。后甲又向丁借款10万元,以该汽车再次设定质押担保,甲书面通知丙将汽车交付给丁。因甲无力还款,引发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但不得对抗丁 B.丁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C.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效 D.乙、丁对该汽车都不享有质权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
讲解: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1款的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乙约定由甲代为占有汽车,汽车尚未交付乙,故乙对该汽车不享有质权,但当事人关于设定质押的合同仍然有效,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本题中,甲与丁签订质押合同,且通知丙将汽车交付丁,故甲已经将质押财产交付质权人,丁对该汽车享有质权,故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第5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向乙出租某型号的机器。随后,甲又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从丙处购买该种型号的机器。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乙可以请求丙向自己交付机器

B.丙应当向甲交付机器

C.丙应当向乙交付机器

D.丙将机器交付给乙之后,乙承担机器意外损毁、灭失的风险


参考答案:B
解析:甲与乙的租赁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并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根据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出卖人丙应当向买受人甲履行交付义务,乙无权请求丙向自己交付机器。但丙可以作为甲的债务(向乙交付租赁物)履行辅助人,直接将机器交付给乙。根据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承担租赁物意外损毁、灭失的风险。

第6题:

假设甲乙订立了耕牛买卖合同,甲交付给乙后不久产下一头小牛,对于该小牛的归属,甲乙发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归乙所有,因为该母牛已经交付给乙

B.归甲乙共同所有

C.归甲所有,因为牛在交付之前已经在母牛体内 .

D.归国家所有


正确答案:A
128.A [解析]在本案例中,甲乙之间订立买卖合同后,已经完成交付,所以牛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为乙,故A项正确。

第7题:

甲向乙出售奶牛一头,出售时奶牛已经怀孕,如果甲、乙对于奶牛所生牛犊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则该奶牛所生牛犊应归乙。( )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则归买受人所有。

第8题:

2007年8月4日,甲向乙借款2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9月1日将一头怀胎的母牛作为质押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10月2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对本案判断正确的是()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2007年8月4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2007年9月1日

C.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2007年10月2日

D.作为质押物母牛所生的小牛应归乙所有


参考答案:B

第9题:

甲捡到了一只迷失的母牛,一连几天都没有人认领。甲于是将该牛饲养起来,后在良种站花钱为母牛配种,此后母牛生下一只小牛犊。2年后,失主乙偶然间路过,发现了该牛,于是二人发生争议。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A:乙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甲可以拒绝返还母牛
B:母牛应归还乙,但小牛犊应归甲
C:母牛、小牛犊应全部归还乙,但乙应当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
D:母牛、小牛犊全归还乙,但乙应付给甲适当的报酬

答案:C
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无因管理的收益应当返还,但管理人不能索要报酬。此外,所有权属于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10题:

甲的母牛走失,被乙拾得。在乙饲养期间,母牛生下一头小牛。乙为饲养这两头牛共支付草料费200元,并造成误工损失300元。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

A.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
B.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
C.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D.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义务;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本题中,管理人应当归还作为孳息的小牛,而本人则有支付因管理而付出的500元必要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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