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限内,甲、乙又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则房屋的交付方式属于(  )。

题目
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限内,甲、乙又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则房屋的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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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看中了乙的一套房屋,乙同意将此房屋以每月1000元的租金租给甲,为此甲付给乙200元定金,并约定3天后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在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丙愿意每月出1300元租此房屋,乙便把房屋租给了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应返还给甲( )

A.200元

B.400元

C.600元

D.800元


正确答案:B

第2题:

请根据以下内容回答6~10题:甲、乙双方于4月2日约定:甲向乙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三间,分两次将房款付清,付清价款后房屋即归甲所有,乙迁出该房屋;乙若想继续利用此屋经商,则应该于甲最后一次付清房款之前与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即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5月16日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也没有迁出此房.而是继续在此经商,每月月初支付给甲2000元房租。6个月之后,乙未按时交付第7个月的房租,甲即宣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乙迁出此房屋,遭到乙的拒绝,于是甲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归还房屋。甲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交付的性质属于( )。A.现实交付B.指示交付C.简易交付D.占有改定


正确答案:D
甲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交付性质属于占有改定,即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并未现实交付。而是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买受人甲仅仅取得房屋的间接占有,故为占有改定。

第3题:

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乙。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当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在交房前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关于此案说法正确的是(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正确答案:
(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4题:

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2年。在租赁期间,甲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甲未取得乙的同意
B.甲应当提前通知乙房屋将要出售
C.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丙购买该房屋
D.如丙购买了该房屋,则丙有权决定甲、乙之间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BC: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无须经承租人同意),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2)选项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5题:

2015年4月2日,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后甲去世,仅有一继承人丁。丁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尚未生效
B、丁将房屋出卖给戊属无权处分
C、戊因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戊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是甲的唯一继承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丁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当选。因丁是有权处分,则戊不可能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丙是有权占有,则戊无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若丙无权占有,则戊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丙根据租赁合同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戊并无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当选。

第6题:

甲授权给乙,向丙租赁房屋且租金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后甲又单独去信给乙,命令乙在租赁房屋时不得超过每月800元的租金。但乙向丙出示了甲的原始授权委托书,丙于是同意以9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租给甲,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甲认为价格过高不同意乙代签的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2天之后,丁向甲表示愿意租赁该房屋。甲于是将该房屋出租给丁,丙表示只要维持每月900元租金,便同意由丁租赁房屋,丁表示同意。在丁租赁该房屋期间,将租赁的一件家具毁坏,丙于是主张赔偿损失。

问题:(1)为何认定甲授权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如何认定甲与丁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3)对于家具的毁坏。丙应当如何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授权乙与丙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本案中,由于甲授权第二份授权委托书时并未收回具有证明意义的原始授权委托书,使得乙与丙订立合同时已经超越代理权限。同时,乙向丙出示甲的原始授权委托书足以使丙相信其有代理权,可见,丙对合同的订立并无恶意也无过错,该合同也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乙代甲与丙订立合同构成表见代理,该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故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
(2)甲与丁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甲将房建转租给丁,己经征得房屋出租人丙的同意,故甲的转租行为有效,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有效。 (3)N应当向甲主张损害赔偿。因为丙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要求丁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丙只能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第7题:

甲先将一套商品房租赁给乙,后又将这套房屋卖给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丙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效力
B.甲将房屋卖给丙侵犯了承租人乙的优先购买权
C.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D.丙要求乙搬出房屋是合法的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具体来说,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搬离或返还租赁物。答案选D。

第8题:

甲向乙租赁了房屋,向丙租赁了电视机,甲与乙的租赁合同为书面合同,于7月10日签订,约定在7月15日乙向甲交付其所租赁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乙依约按时交付了出租的房屋。甲与丙之间的合同为口头形式,同样约定了租赁期限为1年。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于7月15日成立

B.甲乙之间约定的1年的租赁期间内,乙将房屋卖给丁,则乙丁之间的买卖关系对甲的租赁权不产生影响

C.房屋租赁合同,无论时间长短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无效,但是其他租赁物的租赁,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D.甲经丙同意后将电视机转租给戊,后来戊没有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电视机损坏,此时甲戊共同对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22.答案:B 考点:租赁合同讲解: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协议,则合同成立,因此7 月10号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正确。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CD错误。

第9题:

甲、乙双方于4月2日约定:甲向乙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3间,分两次将房款付清,付清价款后房屋即归甲所有,乙迁出该房屋;乙若想继续利用此房经商,则应该于甲最后一次付清房款之前与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即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5月16日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也没有迁出此房,而是继续在此经商,每月月初支付给甲2000元房租。6个月之后,乙未按时交付第7个月的房租,甲即宣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乙迁出此房屋,遭到乙的拒绝,于是甲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归还房屋。问:
(1)如何认识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关交付的性质?为什?
(2)甲何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3)假如乙于4月28日以9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又卖与丙,并与4月29日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谁?为什么?
(4)如果甲、乙二人在5月16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甲将房屋卖给丁,那么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
(5)如果乙以事后未达成租赁协议为由主张返还租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性质属于占有改定,即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并未现实交付,而是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买受人甲仅仅取得了房屋的问接占有,故为占有改定。
(2)甲自5月16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自办理登记过户时起转移。本案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时间为5月16日,所有权则从即日起由乙转移给甲。
(3)房屋所有权归丙,因为确认所有权的标志是登记,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故所有权归丙。
(4)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法院不予支持乙返还租金的请求,因为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尽管二人没有签订正式书面租赁合同,但口头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第29条(买卖不破租赁)。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合同法》第133条的适用问题,第133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的情形,当事人另有约定主要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10题:

甲、乙签订典权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典给乙,在出典期间,乙将房屋出租给丙。如果甲、乙二人没有约定收益的归属,则乙将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归(  )。

A.甲
B.乙
C.甲、乙共同所有
D.按照习惯确定

答案:B
解析:
尽管《物权法》没有规定典权制度,但作为用益物权,典权也适用《物权法》有关物权或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且我国仍然承认典权制度。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由用益物权人收取,即由典权人乙收取,故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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