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

题目
简论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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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我国的宪法解释在体制上属于()。

A立法机关解释制

B 司法机关解释制

C 宪法法院解释制

D 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参考答案:A

第2题:

简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解析:
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通过宪法规范所体现的宪法内容的基本标准、基本准则或者基本界限。宪法的共同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和法治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形成的基本前提和根据,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是制宪的基本目的,权力制约原则是达到制宪目的的基本手段。具体而言,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在民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在历史上,人民主权原则是针对封建时代的“君权神授”的观念提出来的,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人民主权原则提出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表现是:1)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2)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基本人权保障原则。人权的主体是“人”,是作为单个个人的权利,是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的权利。简而言之,每一个人都是人,因而都是与他人相平等的人,而为了保持人的生存、尊严和独立人格,每一个人都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可能是抽象的、超阶级的和超地域的,只能是特定国家的特定公民的人权、特定阶级人人权;在一个特定国家的具体的人权,只能是人民群众通过斗争而来,而不可能是天赋的、自然获得的;宪法被马克思称为“人权保障书”,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在世界各国宪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和核心部分。宪法关于国家机构部分的规定,也是以保障基本人权为基本出发点的。基本人权的内容随着各国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发展,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质和内在要求出发,既规定了自由权,也规定了社会权。
(3)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现阶段还需要国家权力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基于人性和国家权力的特性,宪法中必须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控制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避免其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中所设计的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3)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国家机构都是按照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认为只有这样国家权力才不会被滥用,人权才有保障。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1)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2)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3)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尤其是2004年全国人大对宪法的第四次修正中,增加了关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4)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法治原则的确立在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原则的精神。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社会主义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条件。

第3题:

法国采用的宪法解释体制是( )。

A.由立法机关解释

B.由司法机关解释

C.由宪法法院解释

D.由宪法委员会解释


正确答案:D
解析:此题测试法国宪法解释体制问题。宪法解释指有权机关对宪法的说明。由于宪法解释在宪法实践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宪法通常把宪法解释权赋予专门机关或特定的机关行使。从目前宪法解释的体制看,主要有三种类型:(1)立法机关解释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解释宪法。最初由英国采用。(2)司法机关解释制。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美国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3)特定机关解释制。为了把宪法解释更加规范化、程序化,设立特定机关解释宪法,主要有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法国就是采用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因此此题选D。

第4题:

简述中国宪法的解释体制。


答案:
解析:
中国宪法的解释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都没有对宪法解释权的归属作出规定。这种解释体制首先是由1978年宪法予以确认和建立的.1978年《宪法》第25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的职权。现行宪法再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与我国的宪政体制是相互吻合的。这种解释体制的存在理由在于: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宪法解释权,使宪法篇释工作有可能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比其他的国家机关更了解宪法的原意和精神一因而,这种解释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国的宪法解释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最突出的是表现在缺乏具体的规范化程序,还应当建它和完善一些具体的解释程序,使宪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

第5题:

关于宪法解释体制的表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社会主义国家一般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
B.德国创设了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
C.日本是最早采用宪法法院进行宪法解释的国家
D.美国经由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

答案:A
解析:
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确立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的模式。例如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就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A正确。德国的宪法解释体制是专门机关解释体制,建立了宪法法院。B错误。最早采用宪法法院进行宪法解释的国家是奥地利。C错误。美国经由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D错误,因此选A项。本题考查的是宪法解释的体制,知识点比较繁琐,考生在备考中要熟练背诵掌握。

第6题:

各国宪法解释的主要体制有( ).

A.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B.司法机关解释体制

C.行政机关解释体制

D.专门机关解释体制


正确答案:ABD
解析:宪法解释的体制主要有立法机关解释体制、司法机关解释体制、专门机关解释体制。行政机关解释宪法不符合宪法原则中的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不是宪法解释的主要体制。

第7题:

简论宪法产生的条件和当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答案:
解析:
(1)近代意义上的宪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产阶级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自由竞争为条件。当商品经济得到普遍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的社会基本经济结构时,自由竞争与平等交换的经济要求必然要通过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反映出来。因此,当资产阶级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政权后,便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适立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的发展。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毫无疑司,封建主义的政治制度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新的生产力与旧的生产关系必然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因此,资产阶级必须起来革命,推翻封建专制制度,以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取而代之,并通过宪法来确认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为了铲除封建制度的束缚,破除君权神授等思想观念的影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并进而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学说,阐述了通过制定宪法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立宪主义思想,从而为近代宪法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指导。
(2)当代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基本趋势:1)公民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18、19世纪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只限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权。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魏玛宪法》的制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已扩大到了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领域。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在现代,人民对政府的要求逐渐由消极地防范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变成要求其积极地致力于调和社会的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的社会福利。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违宪审查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法律和国家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一顼基本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相继创立了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一方面,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相继通过和生效。另一方面,一些国际区域组织的出现对成员国宪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8题:

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是由1982年宪法首先确认和建立的。


参考答案:错

第9题:

简论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答案:
解析:
(1)任何形式的基本权利都是受限制的,反映了基本权利相对化、社会化的趋势。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基本权利的受限制性具体表现为对基本权利主体和基本权利具体活动形式的限制。具体地说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
(2)限制基本权利必须有明确的程序与合理目的。1)限制基本权利要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当权利被滥用的行为危及社会秩序的基础时,出于恢复或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可对基本权利的某些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2)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限制基本权利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在一个社会里,保障基本权利首先要保障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即国家政权的稳定。当发生国际、国内危机时,正常的宪法秩序就要受到破坏,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就失去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安全是基本权利保障的前提之一。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出于国家安全的目的限制基本权利时,应明确国家安全机关的权限、限制程序及权利救济的具体形式等。3)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即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通常指社会全体利益、幸福与福利。我国《宪法》第51条对基本权利的限制目的作了如下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这一条是对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总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表明限制的基本目标。
(3)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主要有:1)基本权利内在的限制。基本权利内在限制主要指基本权利内部已确定限制的范围,不是从外部设定的条件。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本权利概念本身的限制,即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概念本身对其范围与界限进行了必要的限定;二是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对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是宪法对基本权利活动进行限制的总的原则与标准,确定了宪法内在界限。在宪法上保障与限制基本权利是有机的统一,通过宪法的任何限制应具有合理的界限,不应超过宪法原则与精神所要求的范围与限度。制宪者在宪法中明示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其目的是约束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尊重基本权利价值,依法正确行使立法裁量权。3)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迅速恢复经济与社会的正常状态,有必要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紧急权力。不过,紧急状态下,限制或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基本精神。

第10题:

简论宪法规范的特征。


答案:
解析: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首先,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所具有的要素和特征,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其次,宪法法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宪法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是 社会关系中一类比较特殊的关系,即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具有法律规范所具有的一般属性。同时,由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法律规范不具备的特性。(1)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我国宪法除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和根本任务(即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外,还根据这一根本制度,规定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其他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特点,即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较,居于最高的地位。一般法律规范如果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则失去法律效力。宪法规范的最高性还表现在,它在国家生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以宪法规范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宪法规范的广泛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总章程,因此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必然是非常广泛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规范的内容广泛。各国宪法的内容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各个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国防、外交等许多方面,具有总括性。二是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包括各民族、各阶级、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甚至还包括在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经济组织。一般法律规范是国家生活某一方面的专门规定,其任务比较单一,调整的范围也比较窄。同时,宪法规范仅规定国家生活各个领域的根本性问题,即只确定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这就决定了宪法规范在调整的内容和范围上必然是非常广泛的。
(3)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原则的方法,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具体性形成鲜明的对照。宪法规范面对它所调整的广泛的社会关系,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由此可见,这一特点是由宪法规范根本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即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决定着宪法规范的广泛性,而广泛性又决定着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并不影响其制裁要素。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直接影响的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程度,与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不矛盾。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与宪法规范的地位是相适应的。宪法规范的地位决定了宪法规范特殊的制裁要素。宪法规范不仅具有完整的构成要素,而且其制裁要素是明确和具体的。
(4)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宪法规范的适应性是指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宪法规范必须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否则,就会变成形式意义上的规范,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失去规范的价值。在这一点上,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是相同的。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与原则性,决定了它比一般法律规范有更大的适应性。只要客观形势的变化没有引起国家根本制度的质的改变,尚未达到完成国家根本任务的程度,宪法所有的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规定,仍然能够适用。与宪法规范高度适应性相联系的是宪法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因为宪法的实施只要不引起国家根本制度的质的改变,没有达到完成国家根本任务的程度,它的各种规范就可在较长的时期内继续适用;同时,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由宪法规范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也不宜轻易改变,以免导致政局动乱。但是,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只能是相对的,它不可能绝对处于稳定状态,在长期的适用中不作任何修改。一个国家的宪法颁布并实施以后,通常能够在较长时间内承受因客观形势给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带来的变化,并适立这种变化,发挥实际作用,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少数种类的法律规范存在的时间可能较长,但从总体上看,宪法规范的修改频率较其他法律规范要慢,其修改的范围也要小一些。
宪法规范除具有上述主要特点外,还具有其他一些特点,如历史性、灵活性、妥协性、政治性,一些国家的宪法规范还具有纲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