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题目
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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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担心张到期不能还款要求其提供担保。李某在场并当即表示愿意为张的借款作保,并在借款协议上写下“如果张到期不能还款由李承担全部责任”后签章。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星期,李因车祸死亡。借款到期后,张因经营亏本而无力还款,王遂要求以李的遗产对张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而李的继承人认为,李已死亡,不能对张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于是讼至法院。此案该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

担保合同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而其继承人有没有承担担保的义务。所以,债权人不能起诉担保人的继承人。


第2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参考答案:B,C

第3题:

李某、陈某、张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李某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债权人为赵某,对于李某的出质行为,陈某同意,张某不同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三个合伙人中两人同意,李某的出质行为有效

B.由于张某不同意,李某的出质行为无效

C.李某的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D.赵某如为善意,赵某的质权有效成立,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李某赔偿


正确答案:B
《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4题:

永某、王某与李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张某用现金5万元出资;王某用专利权出资,作价10万元;李某用劳务出资,作价5万元。三人约定聘请刘某担任合伙企並的经理。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转让出资问题没有约定。企业成立后,王某由于要出国定居,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朱某,张某死亡,根据张某的遗嘱,张某之子10岁的张小果是张某的继承人,张某之妻周某是张小果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王某的专利权出资和李某的劳务出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B.必须经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C.均可以由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协商作价
D.专利权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劳务可以由三人共同协商作价

答案:C
解析:
。考查合伙企业的出资制度。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

第5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约定,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电脑作为质押,并且将电脑进行了交付。两个月后,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并且没有提到该电脑应是属于王某的,李某以为该电脑为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到期不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李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电脑的质权,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第6题:

张某、李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40%,李某和王某各出资30%。张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李某为独任监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向外提供担保。张某以甲公司名义为乙公司的借款充当保证人,乙公司到期无法还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向银行支付100万元。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损失,张某拒绝,王某书面要求李某起诉张某,李某迟迟不予答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拒绝赔偿损失后,王某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B.李某收到王某的书面要求3013后不提起诉讼的,王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C.王某提起诉讼应以公司的名义

D.王某提起诉讼应以自己的名义


正确答案:BD
《公司法》第152条第1~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根据该条可知,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不得直接提起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不正确。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

第7题:

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

第8题:

39﹒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BC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9题:

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10题:

王某借用张某的自行车,王某以自行车为质押向孙某借款,孙某不知道自行车不是王某所有,遂借款给王某,王某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王某到期无力还款,与孙某协商将自行车折价抵款,张某知道后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
C: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D: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明确了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该规定。孙某是善意第三人,孙某获得质权是为担保自己对王某的借款形成的债权,并且王某已经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因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孙某的质权成立。王某到期不履行债务,孙某有权实现质权,所以张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也无权要求孙某赔偿。当然,由于自行车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孙某,王某不再占有自行车,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但是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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