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授权15岁的甲去以丙的名义购买手机,乙将二手翻新的手机以新手机的价格卖给了甲,同时,乙称购买此手机者,可获赠价值200元的皮包一个。甲将手机和皮包买回后,一并交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题目
丙授权15岁的甲去以丙的名义购买手机,乙将二手翻新的手机以新手机的价格卖给了甲,同时,乙称购买此手机者,可获赠价值200元的皮包一个。甲将手机和皮包买回后,一并交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欺诈,丙可以撤销合同
B.丙要行使撤销权,需要以单方通知的形式作出
C.皮包是赠与的,不能视为买卖的组成部分,丙撤销手机买卖合同的,不影响皮包赠与合同的效力
D.丙不能授权甲作为代理人,因为甲没有完全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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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以下叙述正确的是:()

A、乙将甲寄存的电脑,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甲将乙借给自己使用的汽车,以合理价格卖给知情的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甲将偷来的手机,以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乙,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D、甲将抢来的金项链,以不合理低价卖给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


答案:A

第2题:

甲外出打工,挂念家中老母,于是在乙商场购买了一部全新手机,赠与了其母亲的邻居丙,并要求每周用此手机与母亲通一次话。不料,数月后,丙用此手机打电话时,手机电池发生爆炸,将丙炸伤。丙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A.甲
B.乙
C.甲母
D.丙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知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本题赠与人甲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是由乙商场承担责任。本题选B。

第3题:

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将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已交付。对此,( )。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B.甲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甲有权请求丙赔偿损失

D.甲有权请求乙和丙共同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B
B[解析]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第4题: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无权代理;欺诈行为的效力【详解】《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甲委托乙采购电脑,乙却购买手机,其构成无权代理,甲有权追认,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虽然甲对丙销售劣质手机知情,但是不妨碍丙对乙构成欺诈,对于该买卖合同的受损害方甲有权撤销手机买卖合同,代理人乙也可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撤销该手机买卖合同,所以,B、C选项正确。在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只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欺诈方丙无权撤销。同时,《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依该条规定,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仅在善意时,可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撤销,所以,恶意的丙亦无撤销权。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陷阱】在本题中,虽然被代理人甲知晓丙实施欺诈行为,但实质与丙为意思表示磋商、订立买卖合同的代理人乙并不知情,丙仍然构成欺诈。

第5题:

甲拾到一部手机后将该手机交给好友乙保管,丙趁乙不备将手机偷走,并以1000元价格卖于丁。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属于间接占有
B.乙属于自主占有
C.丙属于他主占有
D.丁属于有权占有

答案:A
解析:
知识点:占有的分类。这里乙是代甲保管,属于他主占有。丙窃取手机并出售,属于自主占有。丁购买的是赃物,属于无权占有。

第6题:

下面属于代理有效的代理行为是( )

A.甲委托乙去购买水泥,乙不仅买了水泥,还同时为甲购买了部分钢材,事后甲对此进行了追认

B.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将这项委托又委托给了丙,丙为甲购买了符合要求的水泥

C.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水泥后将这批水泥卖给了甲

D.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同水泥厂串通后将抬高了价格的水泥卖给了甲


正确答案:A

第7题: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台高端品牌的手机借给乙使用。该手机通话有保密功能,乙经常用于商业谈判,并宣称是自己高价购得的手机,全球商业领袖专用手机。丙见乙用此手机感觉比较时尚且有身份,以为手机为乙所有,提出向乙购买,乙拒绝。丙遂对乙说,若乙不同意出卖,则公开乙嫖娼之照片。乙无奈,以市场价将此手机出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了手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将手机出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
B、乙若起诉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则丙即使是善意也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C、即使乙不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丙是善意,仍然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D、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取回手机

答案:A,B
解析:
《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乙受丙的胁迫,将甲的手机出卖给丙,乙是无权处分,故A选项正确,当选;丙不知道手机是甲所有,没有重大过失,因此属于善意。买卖合同是因胁迫订立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第(二)项,如果合同不被撤销,则丙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若合同被撤销,则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故受胁迫的乙有撤销权,而甲无撤销权。D选项错误。

第8题: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正确答案:ABC

第9题:

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B.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C.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D.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是一组对词,有间接占有人存在,才可谈直接占有人。因此,乙丢失手机之前,乙就是手机的占有人,无所谓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问题。另外,乙丢失手机之后,其对手机的占有就丧失了,其既不是直接占有人,也不是间接占有人。选项B正确。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因此,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甲对拾得物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因此,甲为自主占有。选项C正确。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不能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丙对该手机的占有亦为无本权的占有,即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丙对“手机为甲拾得”该事实不知情,其对手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选项D正确。丁依维修合同占有手机,丁对该手机的占有为有本权的占有,即有权占有。丁对该手机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为他主占有。【提示1】本题司法部当年公布的答案是ABCD,但根据相关理论,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提示2】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2013年卷三单选第9题考过一道类似的题目,但当年官方公布的答案的观点是“对遗失物也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今年此题官方公布的答案给出的观点是对以往观点的一个更正。

第10题:

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代为上号。乙将该手机赠与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手机的所有权应归()。
A.甲 B.乙
C.丙 D.小偷


答案:A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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