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请回答题。(2017年卷三)?

题目
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请回答题。(2017年卷三)?

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查看材料

A.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D.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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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路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且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强碱洗刷机油桶,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直接排入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对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造成污染。甲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并经对涉案地的排放液体取样鉴定,以路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其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甲市人民检察院向市民政局进行查询,根据环保法相关法律规定,目前该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公益组织,且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6年12月20日,甲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决路某承担刑事责任。2017年3月17日,乙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依法

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路某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鉴定费及相关损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恰当的是( )。

A.通过对污染者环境污染行为的司法处理,加大其违法成本,有利于警示与威慑潜在的环境污染行为人

B.陆某应当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陆某应当承担污染土壤治理及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

C.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院的职权之一

D.陆某的行为属于个人环境侵权行为,具有行为隐蔽、污染周期长、监管困难等特点


答案:B

第2题:

下列有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A、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B、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有反诉权

C、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D、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参考答案:ACD

第3题:

目前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由于无法提起公益诉讼而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

A 由检察机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B由检察机关提起侵权诉讼制度

C由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D由社会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制度


参考答案:A

第4题:

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D.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5题:

2002年5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7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由中级法院受理甲的起诉

B.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C.停止侵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7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正确答案:CD
[考点] 著作权案件的管辖及诉讼时效
[答案及解析] C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所以A项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所以B项错误,CD项正确。

第6题:

1999年11月,朱某与拆迁人市综合投资公司(简称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其到某小区居住。2001年5月,朱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在多次交涉未果后(几乎年年交涉),朱某于2007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楼房的建设者——投资公司及高速公路的管理经营者市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发展公司)消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朱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朱某可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朱某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


正确答案:
【考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
【答案与解析】
(1)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虽然朱某2007年才提起诉讼,但是朱某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多次与侵害方交涉,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上述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朱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2)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因此,朱某对于环境民事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案中,投资公司作为楼房的建设者,在投资开发时没有做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充分考虑该楼因距离高速公路过近给住房带来的噪声污染危害、没有采取减轻和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违反了法定的作为义务,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发展公司是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作为噪声的制造者,其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投资公司和发展公司均应对朱某承担责任。

第7题:

甲省某种猪育种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污染环境,乙省的公益律师张 某打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诉状中还列了受污染的鲢鱼作为原告。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受污染的鲢鱼作为原告,属于当事人不适格

C.在本案中,只有受害人才能作原告

D.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可以提环境公益诉讼


参考答案:ABC

第8题:

2014年10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将金沙县环保局诉至有管辖权的仁怀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行处罚职责,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

A.首起案件

B.重大案件

C.试点案件

D.探讨案件


参考答案:A

第9题:

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B.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
C.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
D.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第10题:

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B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年)

A.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
B.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
C.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三撤与再审的关系。《民诉解释》第302条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本案的判决由A市B县法院作出,而由A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属于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AB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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