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其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拒不履行。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题目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其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拒不履行。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
B:不得对丙强制执行
C:中止对乙的执行
D: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C
解析: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故B项正确,A项错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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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95~99 题:

甲与乙是单位同事,甲向乙借得人民币1万元购买电脑,答应2个月后归还,并写了一张借条。到期后乙索要未果,遂将甲告上法庭。法庭判决甲败诉,限期归还欠款。甲借El无钱,拒不执行。经乙申请,法院对甲强制执行。经查,甲确无还债能力,但对单位同事丙享有到期债权1万元。

第 95 题 若人民法院欲向丙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请问应如何进行?( )

A.法院可依乙的申请,向丙发出履行通知

B.法院可依甲的申请,向丙发出履行通知

C.法院可自行决定向丙发出履行通知

D.不可向丙发出履行通知


正确答案:AB
《执行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第2题:

乙借甲5000元钱,现已到期,乙没有足够的钱偿还,但丙还欠乙6000元钱,也已经到期,乙认为这笔钱即使丙还了自己也是要给甲,不如不要,所以一直不向丙请求偿还,现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丙偿还乙的债务,那么:( )

A.在该诉讼中,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如果甲胜诉,则诉讼费由乙负担

C.如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则丙应该向乙履行清偿义务,再由乙清偿甲的债务

D.代位权成立的,由丙向甲直接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正确答案:AD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
「解析」传统的代位权诉讼实行“入库原则”即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向次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要归于债务人,债权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合同法解释(一)》中,否定了这一原则即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参见该解释的第16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故A正确。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故B错误。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故C有误,D正确。

第3题:

公民甲对多个债权人负有债务,但其只有一辆轿车可供执行,债权人乙向法院申请扣押该汽车后,甲的其他债权人也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那么下面分析正确的是?( )

A.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在甲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

B.只有已经取得对甲的金钱债权执行根据的债权人才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C.如果债权人丙对该辆汽车享有抵押权,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并且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D.甲的财产被完全分配给各债权人后,甲对剩余的债务不再清偿


正确答案:ABC
参见《执行规定》第90、93、94、95条。D项错误在于对于甲剩余债务一旦发现其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可申请继续执行,并非不再清偿。

第4题: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其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拒不履行。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

B.不得对丙强制执行

C.中止对乙的执行

D.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


正确答案:BC

第5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ABCD
【考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解析】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l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l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在本题中,丙公司应当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l5日内而非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执行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由此可见,第三人如果对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是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因此,选项B错误。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所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在本题中,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当进行审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因此,结合本题,法院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不得再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最大的干扰选项是B,考生容易将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形式和对到期债务履行通知提出异议的形式相混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93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而根据《执行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到期债务履行通知提出异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行人员应当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6题: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应包含下列哪些内容?( )。

A.丙应直接向乙履行其对甲所负的债务,不得向甲清偿

B.丙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乙履行债务

C.丙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l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D.丙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ABCD
《执行规定》第61条第2款规定:“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题: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目前不在本地,要待自己1个月后回来时再作处理。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

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

B.裁定延期执行丙的财产

C.中止对乙的执行

D.裁定驳回丙的异议


正确答案:AC
AC。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但必须是关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方构成有效异议,本案丙的主张并未构成有效异议,因而可以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第8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到期债权,甲公司同时对丙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乙公司既不履行到期的债务,也不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致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偿还其债权,不能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B.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C.丙公司如果拒绝甲公司要求向其履行债务的请求,甲公司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乙公司放弃了对丙的债权,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参考答案:B

本题考查考生对代位请求权的理解。代位请求权是债的履行的重要内容,因此考生应重点掌握。本题中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代位请求权保全自己的债权。

第9题:

设甲与乙、乙与丙的债权为金钱债权,且数额相等。法院判决甲的代位权诉讼胜诉,由丙向甲履行,但在履行中丙发生无力履行的情况。他们之间的债权关系如何?( )

A.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乙与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C.甲仍有权向乙追偿未获清偿的部分

D.甲只能向丙取得偿还


正确答案:ABD
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判决后的效力问题。依照《合同法解释(一)》之规定,代位权诉讼胜诉后,人民法院判决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消灭效力,故AB选项正确。实际上,因判决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第10题: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债权。现甲对乙的债权到期。乙对丙的债权亦到期,但怠于行使。乙为逃避对甲的债务,以50万元将乙对丙的100万元债权卖给了丁。甲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请回答下列题。?

若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判决甲胜诉,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丙无力清偿全部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甲乙之问的债权债务消灭
B.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
C.甲有权请求乙清偿丙无力清偿的剩余债务
D.甲只能请求丙继续清偿剩余债务

答案:A,B,D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故选项ABD正确,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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