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钢材,交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乙公司拒绝按原价格交货,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

题目
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钢材,交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乙公司拒绝按原价格交货,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欲寻求法律救济。
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2)被告住所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若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
(4)若甲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位于海淀区的甲公司与位于西城区的乙公司在东城区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甲公司在东城区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在北京仲裁委仲裁,或向海淀区或者昌平区法院起诉。该家具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甲公司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纠纷?( )

A.向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B.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海淀区或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D.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AD
AD。仲裁协议约定既可以申请仲裁,又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北京仲裁委无权仲裁,该合同发生纠纷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西城区法院和东城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2题:

北京甲公司与山东乙公司签订了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青岛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 )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本院具有管辖权
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到青岛仲裁委员会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选定。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青岛地区仲裁委员会只有一家,为青岛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有效,所以D项正确。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发生合同纠纷,须提交A市仲裁委会员仲裁。后因乙公司违约,甲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对赔偿额发生争议,甲公司就该争议向A公司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认为,因合同被解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已失效,故甲公司不能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的观点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错
  答案解析:
  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合同法律制度的“合同解除的效力”知识点。

第4题:

下列各案涉及的仲裁协议或条款有效的是()。

  • 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并约定原乙公司的权利义务由丙、丁两个公司继受
  • B、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当地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 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再仲裁。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 D、甲、乙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其他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正确答案:A,C,D

第5题:

位于A市的甲公司和位于B市的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对乙公司位于D市的设备进行维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公司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其后甲公司依约对设备进行了维修,但乙公司以设备没有恢复原有生产性能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纠纷,则甲公司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

A.A市
B.B市
C.C市
D.D市

答案:A,C
解析:
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有约定按约定,双方约定的是向甲公司住所地(A市)或合同签订地(C市)法院起诉。

第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发生合同纠纷,须提交A市仲裁委会员仲裁。后因乙公司违约,甲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对赔偿额发生争议,甲公司就该争议向A公司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认为,因合同被解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已失效,故甲公司不能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的观点是正确的。(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乙公司认为合同解除使得仲裁条款失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第7题:

根据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的有?

A.甲、乙两公司签订了包含仲裁条款的买卖合同,此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因原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解决”
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C.北京甲公司与南京乙公司在游戏软件开发协议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一切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北京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D.丙公司与丁公司在加工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因丙公司发生分立,双方协商解除该加工合同

答案:A,B,C
解析:
根据仲裁法理论,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如果以书面形式改变争议解决方式,则意味着放弃原有仲裁协议,则原仲裁协议失去效力,因此,选项A是仲裁协议的失效情形。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选项B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仲裁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C所约定的北京存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机构,因此,选项C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仲裁法》第1 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因此,选项D中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故本题的答案是选项ABC。

第8题:

根据材料,回答第 51~53 题: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 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车辆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7月2日,甲公司未收到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

第 51 题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也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

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C.大连市C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D
BD。

第9题:

案情:
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乙公司曾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甲公司购买钢材,尚欠付钢材款1000万元。2017年6月1日,乙公司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丙公司达成买卖合同,将乙公司持有的一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商业用房所有权(市值约1500万元),作价1000万元卖与丙公司,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约定“与该买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和违约赔偿)均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处理”。6月5日,乙丙二公司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6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汇款1000万元后,乙公司当天将该笔款项转至丁公司账下,冲抵其欠丁公司的工程款。至此,乙公司名下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
甲公司知悉该笔交易详情后,很快查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舅甥关系。遂于8月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乙公司与丙公司,以乙公司和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自己利益为由,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变更登记,将房屋所有权复归至乙公司名下。
问题:
1.假如甲公司在起诉前,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无效。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该案?
2.海淀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3.甲公司请求将涉案房屋复归至乙公司名下,是否违反了处分原则?
4.假如诉讼中三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货款。现三公司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假如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甲公司是否还可以乙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其造成损害,且丙公司知情为由,请求撤销乙丙公司的购房合同?


答案:
解析:
1.北京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本案。根据《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中,甲公司并非仲裁协议的缔约人,因此无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也应不予受理该案。
2.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本案应当由法院管辖,而本案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构成专属管辖,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海淀区是合同交付的不动产所在地.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属于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3。答案一:违背了处分原则。涉案房屋系乙公司的财产,后出让给丙公司。即便合同无效,导致产权变更登记行为无效,该房屋也依然属于乙公司的财产。根据处分原则,只有乙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变更登记。甲公司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其实是代乙公司做出,超越了其自己处分权的范围,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理,也违背了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要求。
答案二:没有违背处分原则。甲公司请求将涉案房屋复归到乙公司名下,是为了确保乙公司的责任财产不受侵害,从而确保自己债权能够实现。这实质上是债的保全的一种方式,符合《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的条件,因此,这一请求其实是甲公司针对乙公司怠于保护自己责任财产的一种救济手段。虽然《合同法解释(一)》将普通的代位权诉讼的债权类型限定为金钱债权,但并无法律上的明确依据,也不符合债的保全的一般原理,因此,像本案这种直接返还原物请求权之债的保全,依然应当可以适用代位权诉讼。由于甲公司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自己合法的实体法权利。自然不构成对处分原则的违反。
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与调解协议产生同样的效果,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本案中,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应当认可该协议,制作调解书,经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发生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
5.答案一:根据《民诉解释》第247条,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就构成不同的诉。本案前诉是基于《合同法》第52条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后诉是基于《合同法》第74条提起的撤销权诉讼,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因此诉讼标的也不同,不构成一事不再理,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二:根据《民诉解释》第247条,如果前后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具有实质的同一,则构成重复起诉。本案前后诉当事人完全相同,诉讼请求本质上都是要否定合同效力,尤其是在前诉判决驳回请求后,后诉以撤销的方式依然是要否认前诉判决已经认可的合同效力,而诉讼标的也都指向乙公司和丙公司基于关联关系以低于市场价70%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因此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前后诉也完全相同。前后二诉满足《民诉解释》第247条重复起诉的全部条件,法院不应再受理。

第10题: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如果甲并未向合同签订地C地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离其较近的D地法院提起诉讼,乙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D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D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