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为各自所有,甲因生意需要向丙借款,后甲因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丙主张由甲、乙的财产承担责任,乙主张由甲的财产承担责任。对丙而言是否甲、乙之间存在婚后财产为各自所有的约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题目
甲、乙为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为各自所有,甲因生意需要向丙借款,后甲因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丙主张由甲、乙的财产承担责任,乙主张由甲的财产承担责任。对丙而言是否甲、乙之间存在婚后财产为各自所有的约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应由丙举证 B.应由甲或丙举证
C.应由乙或丙举证 D.应由甲或乙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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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如果甲;乙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对甲因经营欠丙的债务是否有义务清偿?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甲对外所付的债务,如果丙知道该约定的,以甲所有的财产清偿,乙不承担责任。


第2题:

因第三者插足,甲、乙于2009年3月10日离婚。甲由于愧对乙,因此双方达成一致将家中的所有财产都留给乙,甲净身出户。甲于2009年1月5日曾向丙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后用品。现关于丙的债权的处理表述错误的是:

A.丙只能向甲主张,因为是婚前所负的债务

B.丙只能向甲主张,因为甲是过错方

C.丙可以向乙主张,因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D.丙只能向甲主张,因为甲乙之间的财产分配已经有了约定


正确答案:ABD
68.【答案】ABD 【考点】 离婚夫妻财产的处理【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甲虽然予婚前项丙借款,但是用于购买婚后用品,因此债权人丙有权向其配偶乙^主张权利。因此,A项和B项表述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C项表述正确,D 项表述错误。

第3题:

甲、乙系夫妻,约定8万元存折为甲所有,12万元房产为乙所有,其余 10万元财产为二人共有。甲欠丙50万元债务,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如果丙知道该约定的,丙也有权要求乙用其 12万元房产还债

B.如果丙不知道该约定的,丙有权要求乙用12万元房产还债

C.如果丙知道该约定的,乙有义务以10万元共有财产清偿债务

D.如果丙不知道该约定的,丙有权要求 甲、乙以其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共同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


参考答案:A

第4题:

甲、乙为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为各自所 有,甲因生意需要向丙借款,后甲因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丙主张由甲、乙的财产承担责任,乙主张由甲的财产承担责任。对丙而言是否甲、乙之间存在婚后财产为各自所有的约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应由丙举证
B.应由甲或丙举证
C.应由乙或丙举证
D.应由甲或乙举证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夫妻约定财产制情况下对第三人 是否知道的举证责任问题。依《婚姻法》规定,该举证 责任应由夫妻一方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第5题:

甲、乙系夫妻,约定8万元存折为甲所有,12万元房产为乙所有,其余lo万元财产为二人共有。甲欠丙50万元债务,则( )。

A.如果丙知道该约定的,丙无权要求乙用其12万元房产还债

B.如果丙不知道该约定的,丙有权要求乙用12万元房产还债

C.如果丙知道该约定的,乙有义务以10.万元共有财产清偿债务

D.如果丙不知道该约定的,丙有权要求甲、乙以其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共同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ABCD
[答案] ABCD
[评析] 考查要点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适用的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任何一个离婚案件,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是有合法约定的应当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才考虑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和特有财产的规定处理。约定财产制有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效力。从对内效力看,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从对外效力看,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对于第三人也有效,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对外不发生效力,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只要未借债一方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索赔。可见,该条规定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本题而言,如果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丙知道该约定的,则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甲作为丙的债务人,丙有权要求甲以夫妻共同财产和甲的个人财产清偿,但无权要求乙用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因此,A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如果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丙不知道该约定的,则夫妻都有义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因此,B顶和D项也是正确答案。

第6题:

甲乙结婚时双方约定婚后各自赚的钱归各自所有,并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现乙因故向丙借款人民币3万元,则()

A.因夫妻财产约定仅是两人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甲和乙都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B.如果丙知道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则只能向乙一人要求清偿,甲不承担清偿责任

C.如果丙不知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则甲乙两人均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D.由于该夫妻财产约定已经过公证,无论丙是否知道该约定,均只能向乙一人要求清偿


参考答案:B, C

第7题:

甲、乙系夫妻,约定8万元存折为甲所有,12万元房产为乙所有,其余l0万元财产为二人共有。甲欠丙50万元债务,则( )。

A.如果丙知道该约定的,丙无权要求乙用其12万元房产还债

B.如果丙不知道该约定的,丙有权要求乙用12万元房产还债

C.如果丙知道该约定的,乙有义务以10.万元共有财产清偿债务

D.如果丙不知道该约定的,丙有权要求甲、乙以其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共同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ABCD
解析:考查要点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适用的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任何一个离婚案件,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是有合法约定的应当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才考虑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和特有财产的规定处理。约定财产制有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效力。从对内效力看,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从对外效力看,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对于第三人也有效,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对外不发生效力,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只要未借债一方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索赔。可见,该条规定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本题而言,如果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丙知道该约定的,则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甲作为丙的债务人,丙有权要求甲以夫妻共同财产和甲的个人财产清偿,但无权要求乙用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因此,A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如果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丙不知道该约定的,则夫妻都有义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因此,B顶和D项也是正确答案。

第8题:

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乙女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丙诉至法院。诉讼中,甲提出夫妻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予偿还欠款。丙称其对该约定并不知情。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对于夫妻双方是否有效力?()

A 有效

B 无效


答案:A

第9题:

甲、乙大学毕业,双方家庭经济条件差不多,思想开放。双方结婚时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家庭开支对半分,由双方的好友丙做见证人。结婚后1年,甲向丙借款10万元。结婚3年后,乙为了生育小孩,辞职回家抚育子女,协助甲工作。7年后,双方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离婚,乙有权向甲请求补偿,甲应当予以补偿
B.甲、乙离婚,乙无权向甲请求补偿,因为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
C.丙有权要求甲、乙对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丙无权要求乙对10万元债务承担责任

答案:A,D
解析:
《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丙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财产制,因此该10万元债务属于甲的个人债务,应由甲承担清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第10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丁为甲的借款作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乙仍不放心,故又由甲的朋友丙以其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值10万元)为甲作了质押担保,并与乙签订书面合同,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丙、丁并未约定各自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后甲到期无力还款,乙向甲主张权利不得后欲向丙、丁主张权利。经查,因股票价格上涨,丙所持股票现在的市场价值为20万元。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乙应先就丙所持有的股票主张质权,不足部分再向丁主张保证责任
B:乙只能对丙主张10万元的质权,对股票增值部分不享有质权
C:乙既可以向丙主张股票现值的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D:乙应先向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再向丙主张质权

答案:A,B,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可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任选其一主张权利,此时并不存在物保优于人保的问题,故A、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股票因市场变化而增值部分属于股票本身的价值,因乙、丙并采约定丙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故应以其股票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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