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在某繁华大街实施抢劫行为时,某法院法官张某和某工商局局长刘某都恰好路过,目睹了于某抢劫的全过程于某被抓获后,案件被起诉到张某所在的法院院长考虑到张某目击了案发过程,对案件比较熟悉,就让其参与本案的审理;在庭审中,刘某因是被害人的朋友,被害人委托其担任诉讼代理人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题目
于某在某繁华大街实施抢劫行为时,某法院法官张某和某工商局局长刘某都恰好路过,目睹了于某抢劫的全过程于某被抓获后,案件被起诉到张某所在的法院院长考虑到张某目击了案发过程,对案件比较熟悉,就让其参与本案的审理;在庭审中,刘某因是被害人的朋友,被害人委托其担任诉讼代理人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B.刘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C.刘某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

D.刘某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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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某17岁时抢劫他人财物,2年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他一起被立案侦查的还有其朋友刘某。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刘某并未参与抢劫行为,只是经常和王某在一起厮混而已,因而撤销了关于刘某的案件部分。王某最终被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当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

B.王某可以委托刘某作为他的辩护人

C.王某可以委托他的一位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表兄作为辩护人

D.王某可以委托他的正在该人民法院任法官的姐姐作为辩护人


正确答案:ABD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高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据此,犯罪时未满18岁,但开庭时已满18岁的被告人,如未委托辩护人,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范围。故本题中,人民法院可以不为王某指定辩护人。故本题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据此,王某可以委托其朋友刘某为辩护人。故本题丑项正确。《高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据此,虽然王某的姐姐是人民法院的现职工作人员,但其可以以被告人近亲属的身份担任辩护人。故本题D项正确。C项不正确,因为“表兄”不属于近亲属,只要在人民检察院工作,就属于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员范围。

第2题:

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申请回避理由成立

B.乔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其是否应当回避审判长有权决定

C.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刘某可以提出上诉

D.发回重审后,应当由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4 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故 A 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6 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8 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乔某作为人民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由院长决定,故 B 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7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故 C 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第 2 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仍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故 D?项错误。

第3题:

王某是某盗窃案的被害人.刘某是该案中的证人。那么王某和刘某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之处在哪些方面?( )。

A.王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王某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刘某无权参加庭审的全过程,只能在作证时到庭

C.王某有权申请回避,刘某无权申请回避

D.王某有权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刘某无权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


正确答案:ABC
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是全部诉讼参与人共同的诉讼权利、因此D错误。是否有权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权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间诉讼权利的主要区别,所以A、C正确。之所以不允许证人旁听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是为了防止对其作证产生影响,故B也是正确的。

第4题: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应当恢复法院调查。

第5题: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正确答案: 可以。

第6题:

张某因王某拒不履行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王某因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对王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C、法院应当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

D、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


参考答案:D

第7题: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有(  )。
A.张三与李四相约到商场抢劫首饰,但李四到商场后没有实施抢劫,而是强奸了女店员
B.甲和乙碰巧同一时间到所在乡政府办公楼盗窃财物
C.刘某与蔡某商议“收拾”被害人张某,但刘某以杀人的故意、蔡某以伤害的故意对张某进行殴打
D.敬某步行中巧遇朋友路某在非法殴打李某,在路某的请求下,敬某上前帮助路某将李某打成重伤


答案:A,B,C
解析:
【精解】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因此,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A项属于实行犯过限,故选A项。B项属于没有意思联络的同时犯,故选B项。C项属于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故选C项。D项属于没有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故排除D项。

第8题:

第 89 题 张某涉嫌抢劫,在开庭审理前,张某有权委托下列哪些人担任其辩护人?

A.张某的叔叔,美籍华人

B.张某的朋友,其他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C.张某的哥哥,正被取保候审

D.张某的父亲,某法院的现职审判员


正确答案:BD
[考点]辩护人资格
[答案及解析] BD。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其中第(4)到(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A项,被告人的叔叔是外国人,因为叔叔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因此排除A;B项,虽然只是朋友,但是由于是其他法院的陪审员,并不属于禁止范围,所以B项正确;C项,正处于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属于第(2)种情形,因此排除C项;D项,被告人的父亲,是该法院的现职审判员,属于第(4)种情形,但是由于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因此法院可以准许被告人委托其父亲作为辩护人,因此D项正确。

第9题:

李某是刘某的朋友,某日李某在帮刘某盖房时,不慎将路过的行人张某砸伤,现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应该是李某。


正确答案:错误

第10题:

张某,男,20周岁。某日酒后,张某指责其同事刘某不够朋友,引起争吵,在两人争吵推搡之中,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匕首,朝刘某胸部猛刺几刀,致刘某当场死亡,张某杀人后回家睡觉,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中,犯罪主体是()。

  • A、张某
  • B、刘某
  • C、自制匕首
  • D、公安机关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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