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题目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A:10
B:7
C:5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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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发行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A.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B.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C.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D.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正确答案:ABCD

第2题:

发行人有(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人,并按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人。

A.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B.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C.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D.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正确答案:ABCD

第3题:

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方式与披露时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并在公司的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B、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C、保险公司互联网站应该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D、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披露的时间可以早于公司互联网站以及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


参考答案:D

第4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有( )。
Ⅰ.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
Ⅱ.关联交易
Ⅲ.委托理财
Ⅳ.套期保值业务
Ⅴ.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A.Ⅲ、Ⅳ、Ⅴ
B.Ⅱ、Ⅳ
C.Ⅰ、Ⅱ、Ⅲ、Ⅳ、Ⅴ
D.Ⅱ、Ⅲ、Ⅳ、Ⅴ
E.Ⅰ、Ⅱ、Ⅳ

答案:D
解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三)关联交易;
(四)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五)委托理财;
(六)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七)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
(八)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5题: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


正确答案:×

第6题: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 )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A.募集资金 B.关联交易 C.委托理财 D.为他人提供担保


正确答案:ABCD

第7题:

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应当对下列(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A.需要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B.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C.需要披露的担保

D.需要披露的委托理财


正确答案:ABCD

第8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 A.5 B.7 C.10 D.15


正确答案:D

第9题:

关于保荐机构,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Ⅰ.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督促发行人及时更正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交易所报告

Ⅱ.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Ⅲ.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相关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

Ⅳ.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发布公告

Ⅴ.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A、Ⅰ,Ⅱ,Ⅲ,Ⅳ
B、Ⅱ,Ⅲ,Ⅳ,Ⅴ
C、Ⅰ,Ⅱ,Ⅲ,Ⅴ
D、Ⅰ,Ⅱ,Ⅲ,Ⅳ,Ⅴ

答案:C
解析:
C
Ⅳ项,第四十四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第四十五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人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新聘请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10题:

保荐机构应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披露的哪些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
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Ⅱ.委托理财
Ⅲ.与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Ⅳ.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A.Ⅰ.Ⅲ.Ⅳ
B.Ⅰ.Ⅱ.Ⅲ.Ⅳ
C.Ⅰ.Ⅱ.Ⅲ
D.Ⅱ.Ⅲ.Ⅳ

答案:C
解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三)关联交易;(四)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五)委托理财;(六)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七)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八)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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