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 定的,申请人不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 ( )

题目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 定的,申请人不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 ( )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
解析: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 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提出新方案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 重组申请;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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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并购重组申请人如果认为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审核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 ( )


正确答案:A
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回避制度。见教材第十二章第二节,P506。

第2题: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符合关于完整经营实体的规定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不得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 )


正确答案:B
考点: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和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标准。见教材第十二章第一节,P477。

第3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A.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并购重组事项

B.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并购重组事项

C.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并购重组事项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正确答案:ABCD
114. ABCD【解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①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②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③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第4题: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提出新方案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 )


正确答案:√

第5题:

并购重组申请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且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 )


正确答案:×

第6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


正确答案:√
略。

第7题: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正确答案:B
考点: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回避制度。见教材第十二章第二节,P508。

第8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投票后,并购重组委员会在网上公布表决结果。( )


正确答案:×

第9题:

下面关于并购重组审核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出现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相关并购重组申请事项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B.在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了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并购重组委员会召歼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对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C.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参会委员不受其是否审核过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的限制

D.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不可再重新提出申请


正确答案:ABC

第10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说法,错误的是()。

A.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D.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答案:B
解析:
A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27条规定,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项,第32条规定,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D两项,第34条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项,第33条规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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