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016年 7 月 8 日,甲公司为支付 50 万元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一张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17年 1 月 8 日。乙公司将该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 “ 不得转让 ” 字样。丙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提示付款期内向甲公司提示付款遭到拒绝,遂向前手发起追索。

题目
(2018年)2016年 7 月 8 日,甲公司为支付 50 万元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一张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17年 1 月 8 日。乙公司将该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 “ 不得转让 ” 字样。丙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提示付款期内向甲公司提示付款遭到拒绝,遂向前手发起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3 .戊公司应自 2017年 1 月 8 日起一定期限内向甲公司提示付款,该期限为( )。


A.7日
B.3日
C.10日
D.15日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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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500万元,乙公司向银行提示承兑,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金额改为800万元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发现汇票金额被修改,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向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乙公司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向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丙公司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向丁公司和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银行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承担付款责任

答案:C
解析:
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甲公司、乙公司和银行都是在变造之前签章,应当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和丁公司是在变造之后签章,应当按照汇票金额为80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所以AB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

第2题:

2019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A银行。2019年10月13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9年10月15日,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并记载“验货合格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

2019年10月20日,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在票据上记载“甲公司足额交存票款,即按期支付”后将该汇票交付给丁公司。2019年11月23日,丁公司持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答案:
解析: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A
32.【答案】A 【考点】 汇票的追索权【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即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

第4题:

2017年2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所欠货款。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8月10日。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购买办公设备,并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5月10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用于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但未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庚公司名称。
8月15日,庚公司持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庚公司名称未记载于汇票被背书人栏内为由拒付。庚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本公司名称后,再次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自行补记不具效力为由再次拒付。庚公司向乙、丙、丁、戊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其中,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丁公司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丙公司的装修工程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转让生效条件。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第一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银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A银行第一次拒付的理由成立。
根据规定,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有权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应为票面上记载的权利人。在本题中,在补记之前,背书行为尚未成立,庚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A银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题中,在补记之后,庚公司享有票据权利,A银行不能拒绝付款。
3.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丁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丙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4.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第5题:

(2017年)甲公司签发一张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该票据到期日后 5 天内向甲公司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此时,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


答案:错
解析:
( 1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丙公司)以后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丁公司),不负保证责任,丁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2 )甲公司已经承兑,丁公司可以向承兑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3 )丁公司可以向丙公司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第6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的,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第7题:

2019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A银行。2019年10月13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9年10月15日,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并记载“验货合格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

2019年10月20日,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在票据上记载“甲公司足额交存票款,即按期支付”后将该汇票交付给丁公司。2019年11月23日,丁公司持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丁公司可以向其行使追索权的是( )。

A.A银行

B.甲公司

C.乙公司

D.丙公司

答案:B,D
解析:
考察票据法。

(1)选项A:被追索人包括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A银行拒绝承兑,没有成为承兑人,不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选项C: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8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菜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正确答案:AB
【考点】;F--票的追索权
【详解】根据《票据法》第61条和第68条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且,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就这两条规定来看,丁某(背书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出票人)、丙银行(承兑人)都可以作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但本题中还有一个情况,即甲公司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时已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中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在此情况不再承担被追索责任,C项错误。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因此,汇票追索权的对象不包括付款人,戊某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选项D错误。

第9题:

2018年5月2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后付款且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6月20日,乙公司为支付技术服务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乙公司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7月20日,丁公司为支付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
11月25日,戊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与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出具了拒绝证明。考虑到乙公司实力最为雄厚,戊公司首先向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11月27日,戊公司又向己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己公司仅同意支付汇票金额,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3)己公司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合法。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2)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丙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丙公司)为被保证人。
(3)己公司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合法。根据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第10题:

2018年5月2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出票后6个月付款且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6月20日,乙公司为支付技术服务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乙公司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7月20日,丁公司为支付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
11月25日,戊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与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出具了拒绝证明。考虑到乙公司实力最为雄厚,戊公司首先向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乙公司拒绝。
11月27日,戊公司又向己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己公司仅同意支付汇票金额,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戊公司11月25日提示付款是否属于逾期提示付款?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并说明理由。
(4)己公司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不属于逾期提示付款。根据规定,远期商业汇票应于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票据出票日为2018年5月20日、出票后6个月付款,即到期日为2018年11月20日,11月25日提示付款未逾10日。
(2)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合法。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丙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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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己公司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合法。根据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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