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 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合并决议。 2017年 6月 22日,甲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股东会 6月 1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甲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甲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 6月 1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股东会召集

题目
2017年 6月 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合并决议。 2017年 6月 22日,甲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股东会 6月 1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甲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甲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 6月 1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不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应当确认无效
B.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不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应当撤销
C.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虽然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议有效
D.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虽然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但属于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应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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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选项中,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请求人民法院撤消的情形有()

A、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B、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

C、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D、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参考答案:ABCD

第2题:

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正确答案:B

第3题:

为了使丙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甲公司作为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均未到会.于是甲公司代表自行主持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并表决作出了为甲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虽无乙公司参加,但决议仍然有效

D.该股东会表决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正确答案:A
96.【答案】A 【考点】 保险人的责任【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入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本题中该受益人的指定是无效的,视为没有受益人.《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因此甲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给李某的继承人而不是华润公司.《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伤亡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予以确定,因此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中不能因为第三人的过错而减免自己的责任.所以B、C、D都是错误的表述.

第4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答案:C
解析:
(1)选项A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公司章程未规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因此甲无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而乙、丙、丁均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2)选项CD:增加注册资本和变更公司形式均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乙和丁的表决权(出资比例)合计未达到2/3,不能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第5题:

2019年4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150万元出资;丙以一项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出资,另以货币出资50万元。
2019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会,该次会议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
2019年6月3日,公司的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以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
2019年7月12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丙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至2019年9月15日,公司与股东丙仍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丙遂于2019年9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事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关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的是( )。

A.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B.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截至2019年9月15日,距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超过了60日,公司与股东丙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因此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全部正确

答案:A,B,C,D
解析:
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2019年9月15日,距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超过了60日,公司与股东丙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因此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6题:

股东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包括( )。

A.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行政法规

B.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C.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

D.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正确答案:BCD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据此,A选项属于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正确答案是BCD

第7题:

2019年4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150万元出资;丙以一项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出资,另以货币出资50万元。
2019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会,该次会议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
2019年6月3日,公司的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以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
2019年7月12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丙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至2019年9月15日,公司与股东丙仍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丙遂于2019年9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事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关于首次股东会,正确的是( )。


A.首次股东会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符合法律规定

B.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C.首次股东会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不符合法律规

D.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答案:A,B,D
解析:
首次股东会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题中,甲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符合法律规定。

第8题:

下列选项中,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形有()。

A.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B.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

C.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D.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参考答案:ABCD

第9题:

以下关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
Ⅰ.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无效
Ⅱ.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无效
Ⅲ.董事会的会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无效
Ⅳ.股东会的会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无效
Ⅴ.不管是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只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无效

A:I
B:Ⅲ
C:Ⅱ、Ⅲ、Ⅳ
D:Ⅱ、Ⅳ、Ⅴ
E:Ⅲ、Ⅳ、Ⅴ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2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10题:

2019年4月,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公司注销,乙公司原股东获得现金补偿。
2019年6月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合并决议。6月5日,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遭甲公司拒绝。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一笔2019年8月31日到期的借款债权,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丙银行于2019年6月20日向甲公司提出偿债请求,甲公司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2019年6月1日,乙公司临时股东会也通过了合并决议。6月6日,乙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公司股东会6月1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乙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乙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6月1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短线交易。经查,雷某于2019年3月2日购入甲公司股票40万股,并于2019年8月25日全部卖出,获利100万元。根据以上事实,中国证监会认定雷某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能否拒绝周某股份回购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拒绝丙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雷某短线交易所获利润应当归谁所有?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不能拒绝周某股份回购的请求。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2)甲公司拒绝丙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决定合并的,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不论债权是否到期)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人民法院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股东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乙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但并未影响贾某及其他股东出席会议,对决议无实质影响。
(4)雷某短线交易所获利润应当归甲公司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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