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产原材料换取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木地板,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甲企业换进实木地板用于职工食堂的装修,乙企业换进原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则下列税务处理不正确的是( )。

题目
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产原材料换取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木地板,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甲企业换进实木地板用于职工食堂的装修,乙企业换进原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则下列税务处理不正确的是( )。

A.甲企业应计算原材料的销项税
B.乙企业应计算实木地板的销项税
C.甲企业可以抵扣实木地板的进项税
D.乙企业可以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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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位于县城的甲实木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向农民收购原木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42万元,直接将其运往位于市区的乙企业委托加工成未上漆的素板,支付不含税运费2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支付给乙企业不含税加工费9万元,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乙企业加工完毕,甲收回后领用60%继续生产高级实木地板,当月生产高级实木地板1800箱,销售14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另将剩余的400箱用于本厂办公楼的装修。已知乙企业无同类素板的销售价格,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关于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参考答案:A, B, D

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缴纳增值税=(400+400/1400×400)×17%-42×13%-2×11%-9×17%=80.22(万元),
当月应被代收代缴消费税=[42×(1-13%)+2+9]/(1-5%)×5%=2.5(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不含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00+400/1400×400)×5%-2.5×60%=24.21(万元),
当月应缴纳(不含被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80.22+24.21)×(5%+3%)=8.35(万元)。

第2题:

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甲企业用自产的不含税市场价为8000元的A产品与乙企业生产的B产品进行等价交换(A、B两种产品均适用基本税率),甲企业将换入的B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乙企业将换入的A产品作为生产用原材料,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关于此项业务的增值税处理,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企业换出的A产品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换入的B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B.乙企业换出的B产品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换入的A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C.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不缴纳增值税
D.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为0,乙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040元
E.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040元,乙企业应纳增值税为0

答案:B,E
解析:
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及进项税额。甲企业换出的A产品的销项税额=8000×13%=1040(元),甲企业换入的B产品由于用于了集体福利,所以不得抵扣B产品的进项税额,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040(元);乙企业换出的B产品的销项税额=8000×13%=1040(元),乙企业换入的A产品作为生产用原材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000×13%=1040(元),则乙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040-1040=0;所以选项BE正确。

第3题:

甲实木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当月领用部分实木地板用于继续生产实木地板,已知本月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实木地板5万元,期末库存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2万元,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该实木地板厂当月可扣除的外购实木地板已纳的消费税税额为()万元。

A.0.25

B.0.3

C.0.15

D.0.55


参考答案:D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5+8-2=11(万元)当月可扣除的外购实木地板已纳的消费税税额=11×5%=0.55(万元)。

第4题:

(2015年)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外购价值260万元的素板委托乙企业加工实木地板,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5万元,甲企业销售返回的70%实木地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50万元,下列描述正确的有( )。(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A.甲企业不需缴纳消费税
B.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16万元
C.甲企业缴纳消费税7万元
D.甲企业缴纳消费税2.5万元
E.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15万元

答案:C,E
解析: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260+25)÷(1-5%)×5%=15(万元),甲企业销售70%部分组价=(260+25)÷(1-5%)×70%=210(万元),收回后的销售价是350万元,属于加价销售,所以甲企业应缴纳消费税=350×5%-15×70%=7(万元)。

第5题:

纳税人将自产实木地板用于下列情形的,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是( )。

A.将自产实木地板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
B.将自产实木地板用于抵偿债务
C.将自产实木地板用于投资入股
D.将自产实木地板用于对外捐赠

答案:D
解析:
选项ABC: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第6题:

甲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A向乙企业换入原材料B;产品A的成本为36万,不含税售价为50万元;换入得原材料B的不含税售价为50万元。甲企业支付运杂费0.5万元。甲、乙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 。假设交换过程不涉及其他税费,甲、乙双方均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原材料B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33.2

B33.3

C36

D50.5


正确答案:D

第7题:

甲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将生产的新型实木地板赠送给客户,该批实木地板的生产成本为20000元,成本利润率和消费税税率均为5%,本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原木用于生产实木地板,取得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买价2000元。则甲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元。

A.2673.68
B.2873.68
C.3527.80
D.3535.67

答案:A
解析:
自产货物赠送给客户,增值税视同销售,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项税额=20000×(1+5%)÷(1-5%)×13%=2873.68(元);则甲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2873.68-2000×10%=2673.68(元)。

第8题:

甲实木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原木,开具的收购发票注明收购价款40000元。甲实木地板厂将收购的原木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加工实木地板,实木地板加工完毕,甲实木地板厂收回实木地板,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20000元,代垫辅料10000元,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已知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元。


参考答案:C

材料成本=40000×(1-13%)=34800(元) 
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4800+20000+10000)÷(1-5%)×5%=3410.53(元)。

第9题:

甲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 年3月将外购成本为260万元的未经涂饰的地板委托乙企业加工成漆饰地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5万元,当月委托加工收回的漆饰地板70%已经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50万元,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对于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企业销售漆饰地板不再缴纳消费税
B.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6.5万元
C.甲企业销售漆饰地板应纳消费税7万元
D.甲企业销售漆饰地板应纳消费税2.5万元
E.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5万元

答案:C,E
解析: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代收代缴消费税,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260+25) / ( 1-5%) x5%=15 (万元)。委托加工收回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要缴纳消费税,同时委托加工环节的已纳消费税可以扣除。甲企业销售时应纳的消费税=350x5%-15x 70%=7 (万元)。

第10题:

甲实木地板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委托乙加工厂加工高级实木地板,甲实木地板生产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不含税金额为40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支付乙加工厂不含税加工费5万元,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60%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0万元,剩余40%的实木地板留存甲企业仓库。已知,主管税务机关在3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加工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下列关于甲企业相关消费税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

A.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60%对外销售的,应缴纳消费税1.42万元
B.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60%对外销售的,应缴纳消费税3万元
C.甲企业留存仓库40%的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0.95万元
D.甲企业留存仓库40%的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2.37万元
E.甲企业应缴纳实木地板消费税5万元

答案:B,C
解析:
在税收征管中,如果发现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受托方就不再补税了;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选项AB: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60%对外销售的,应缴纳消费税=60×5%=3(万元);选项CD:甲企业留存仓库40%的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40+5)÷(1-5%)×5%×40%=0.95(万元);选项E:甲企业应缴纳实木地板消费税=3+0.95=3.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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