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题目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断狱律》:“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音起——编者注),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迄,然始下决。若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死刑复奏制度。三国曹魏时期最早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人犯在死刑执行前一日,应该复奏两次,次日再复奏三次。复奏完毕后,应当执行死刑的,都应当三复奏,然后执行死刑。如果不等到奏报便执行死刑的,处流刑二千里。复奏完毕后,听奏三日才能行刑,如果期限未满而行刑的,徒一年。超过期限奏报的,多一日处杖型一百,多二日加一等处刑(此处加一等为徒一年----编者注)。但是如果是犯恶逆以上的罪以及部曲杀害主人的罪,行一复奏即可。
(3)从死刑复奏制度的适用上看,该制度说明唐朝对于死刑执行的重视,该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执行中的慎刑思想,而且该制度也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4)对于犯恶逆以上的大罪以及部曲杀主人的罪只行一复奏的规定,也说明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必须以不妨碍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纲常为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汉书·贾谊传》:“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后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答案:
解析:
(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礼侧重于事前的预防,刑侧重于事后的处罚。凡是礼所允许的,也就是刑所不禁止的;凡是礼所不允许的,也就是刑所严禁的,超出礼的制约范围,则进入刑的惩罚范围,因此,二者互为表里。
(3)这段文字表明,礼与刑的作用不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才使用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
(4)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因此,尽管礼与刑规范的侧重点不同,但在确认以及维护奴隶制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巩固宗法等级制度方面确是一致的。

第2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必须由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若案情只系中国人,并无洋人在内,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庸干预。”
《清史稿.刑法志三》:“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会审公廨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遇到涉及洋人必须到案的案件,必须由领事官员会同委员审问,或者派洋官会审;如果案情只涉及中国人,并没有洋人涉案,由中国官员自行审理各国领事官员不必干预。(会审公廨)的结果出现了外国人不受中国刑法的约束,而中国人在自己的领土上反倒受外国人法律裁判的怪现象。
(3)会审公廨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该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
(4)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政府派驻租界的基层法庭,但凡遇诉讼牵涉洋人必须到案的,必须有领事官员参与会审;凡中国人、洋人互控案件,被告为有约国洋人的,按约由该国领事裁判;被告为无约国洋人的,必须由外国官员陪审。可见,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审判机关,实际上是中国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从而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奇怪现象。
(5)会审公廨制度是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该制度不仅在程度上加深了领事裁判权的适用范围,而且成为列强干预中国司法的重要措施。

第3题:

《晋书-刑法志》:“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服制若近,以尊犯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服制若远,以尊犯卑,处刑则重,以卑犯尊,处刑则轻。若财产转让有犯,服制若近,处罚若轻。”请分析上述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上述文字反映的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哪一项制度?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的制度为“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第4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日辞听,二日色听,三日气听,四日耳听,五日目听。”郑玄疏:“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赫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不直则吒(音冒——编者注)然。”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是指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以五种察言观色的方式审理案件,以便据此分析案情: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五是目听。东汉郑玄解释道:观察受审者的言辞,理亏则言语烦乱或自相矛盾;观察其表情,心虚则惊惶失措;观察其呼吸,理屈则紧张喘息;观察其听觉,心里有鬼则反应迟钝;观察其眼睛,无理则双目失神。
(3)“五听”是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该审理方式是我国古代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运用心理分析进行审判活动的一种尝试,因此,以“五听”获取证据的审讯方式在我国司法心理学史上留下重重的一笔。此外,与夏商时期迷信落后的“天罚”、“神判”相比,这毕竟是历史进步。单就要求审判官注意观察当事人各种异常表现来看,具有可资借鉴之处。当然,完全依赖察言观色的方式审理案件,往往导致主观唯心主义的司法擅断,有时也会人为地制造一些冤假错案。
(4)“五听”制度作为审理案件的方式,被后世所沿用,影响深远。

第5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大明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益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在刑法适用上的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法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果犯罪行为在法律颁布之前发生,新的法律颁布之后,案件就应当依照新的法律条款来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旧律来进行处断。这种处断的目的就是要遵照先代留下的遗制。
(3)这段文字表明,汉唐以来,在刑法适用的原则上一直强调从轻原则,尤其唐律规定了采取旧从轻的原则。而明朝为之一变,在适用原则上确采取从重从新原则,即法律采取溯及既往的处断原则。这主要与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和“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关。推行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有利于明朝强化国家机器,而改变以往从旧原则为从新原则,也引起了明朝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
(4)明朝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在惩贪与官吏渎职,防止臣下结党营私与内外交接等问题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但采用从新原则容易导致滥施刑威,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
(5)明朝在刑法适用原则上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

第6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者,仍以监守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即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亦无首从。”


答案:
解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关于共同犯罪处刑的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共同犯罪的,应当以造意犯为首犯,随从者(即从犯)减一等处刑。如果一家之中所进行的共同犯罪,不论谁造意,只坐男性尊长;负责官员与外部人员共同犯罪,虽由外部人员造意,但仍以负责官员为首犯,外部人员为从犯。但是对于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等重罪,则不分首从,一律按正犯处刑。
(3)这段文字表明,唐朝已经区分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与从犯,但在特定情况下;共同犯罪又不以造意犯为首犯。这意味着唐朝对于共同犯罪的量刑情节已经有深刻的认识,说明唐朝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特定情形不分首从的规定,体现了唐朝对危害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大罪的关注。
(4)唐朝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第7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明史·刑法志二》:“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九卿圆审(九卿会审)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而犯人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应当改由其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如果第二次仍然翻异不服的,就应当具拟奏报皇帝,由皇帝命令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司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如果三次或者四次审理仍然不服,则奏请皇帝裁决。
(3)九卿圆审,是指明朝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经过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由九卿官员会同审理的会审制度。明朝的九卿圆审制度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该会审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者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4)然而,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晚期,九卿会审制度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特别在明朝,由于宦官专权、厂卫干预司法,九卿会审往往流于形式。

第8题: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唐律疏议·名例》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2)这项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答案:
解析:
(2)其含义为: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第9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修律上谕》:“现行通商交涉事宜烦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通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清政府修律的原则、动机与宗旨,集中反映了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指,在通商交涉事宜繁重的情况下,沈家本、伍廷芳应该根据时局的变化,参考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仔细研究,妥善拟定,修律务必要采用先进的法律制度,同时要适合国情,维护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纲常,做到有裨治理。
(3)这段文字说明,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始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一方面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另一方面又固守中国封建制度的内容,维护伦理纲常,这便是清政府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4)清末修律表现出了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这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新的法律法规之中。清末修律是清朝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第10题:

(二)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明史.刑法志一》:“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日:“《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
《明史.刑法志二》:“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问题:
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案:
解析:
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建文帝即位,对刑官说:《大明律》是皇祖朱元璋亲自过问制定的,他命令我详细过目,并告诫说,刑罚和前代相比,总是后代比前代重,不过刑乱国用重典,并非始终通行的做法。
明太祖用重典只不过是权宜之计,而统治趋于稳固,则应改用“中制”治理国家,因此,重典治国、礼仪规范,相辅相成,都不能偏废。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