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一)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在附条件的民事法行为中有所谓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消灭.就此看来,解除与它有共性.但二者更有差异:(1)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限于合同;但合同解除则只适用于合同领域.(2)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为此当事人以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上附款;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往往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3)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毋须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仅仅具备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4)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则既有向将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的.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1)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既有法律的规定,又有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即是.(2)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予以撤销.(3)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4)从发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销都有溯及力,《合同法》第58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
(三)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是外国法学上常用的一个概念,与合同解除有密切关系,且有相似之处.在我国,解除与终止的关系如何?就现行法的规定看,终止概念的含义不尽一致:有时与合同消灭同义,这种意义上的终止便成为解除的概念;有时为解除的一种类型;有时则是与解除并列的概念.这种状况应予改变.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把终止作为解除的一种类型,把这种意义的终止直接称为解除,不再用终止字样,不致发生不适当的后果.在合同消灭的意义上使用终止,与法人终止.委托终止等一致起来,效果更佳.《合同法》把终止作为与合同消灭相同的概念使用,而把德国法所称的终止直接叫做解除.
第2题:
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B.假释制度的激励作用和约束机制,对于实现特殊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C.在假释考验期内的假释犯仍然要受公安机关的监督,被限制人身自由
D.假释制度具有使罪犯从被剥夺自由的监禁状态逐步过渡到限制自由状态的桥梁作用
第3题:
下列关于《大清新刑律》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
A.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B.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C.采用西方国家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
D.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的主刑包括死刑、遣刑、流刑、徒刑和罚金
第4题:
第5题:
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假释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假释是对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执行制度
B.对累犯,不得假释
C.被假释的罪犯,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减刑
D.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E.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第6题:
假释与缓刑有一定的区别,假释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剩余的刑期,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全部刑期。
第7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关于假释,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实际执行13年以上的,才可以被假释
B.王某至少要实际执行6年以后,才能被假释
C.假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
D.若王某与张某曾被减刑,则不适用假释
E.假释建议书由监狱提出
第8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假释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刑罚执行机关进行监督
C.对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D.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须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核准
E.被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
第9题:
第10题: